古语云“水到渠成”,而关于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的问题,多省市尝试,十余年探索,“水”早已到了,“渠”仍未成,何也?是政府没下力气?是公众意识不够?显然都不是。笔者以为,目前我国社会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垃圾人均产生量也处于上升阶段。在这一阶段要想推动源头减量,仅凭政府在观念上的引导和公众的自觉意识,无疑显得苍白无力。而对于分类回收来说,哪些垃圾可以回收由其利用价值来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回收范围由市场说了算,政府的倡导、公众的行动、环保人士的宣传都拗不过市场之手。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要想把源头减量和分类回收利用做好,在提升公众环境意识之外,还必须有有效的管理机制做保障。具体到我国目前的现状,主要缺乏的是对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约束和对回收市场的经济激励。这两方面其实是互相依赖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需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管理机制。
拿包装物来说,随着经济发展,产品包装水平越来越高,同时包装物在生活垃圾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但除了少数品种,大部分包装物如玻璃、塑料等的回收仍进展缓慢,直接的原因是其再生利用价值低,没有回收利用企业愿意做赔本买卖。这部分包装物的回收,就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使回收者有利可图。但这笔庞大的资金从何而来?当然由产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共同负担。
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实行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必须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负责,包括最终的回收和处理。通过按照产品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征收相应的“包装税”,一是可以支持包装物的回收利用或最终处理,二是提高了企业包装成本、提高了消费者的使用成本,可以从两方面有效促使企业减少不必要的产品包装,实现源头减量。
对于其他垃圾的分类和回收利用来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同样能够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比如作为家庭危险废物的废弃日光灯管、废弃节能灯等,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渠道一直未能建立起来,有地方虽然建立了废弃日光灯处理系统,但原料来源长期不能满足产能需求。原因包括缺乏有效经济鼓励、缺少对应收集路径以及缺少相应的监督处罚机制,对随便丢弃行为没有有效约束。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前两个问题,例如,生产者可以依托现有销售渠道建立起回收网络,同时拿出部分利润鼓励消费者主动回收。
墨子说:“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生产者责任延伸管理制度就是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回收工作的必要“法仪”。几年前就开始呼吁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实施,但企业责任延伸制度已经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领域有了尝试,希望此制度能够尽快推广到更多领域实施,对生产企业形成有效的责任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