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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什么样的问责制?
2011-07-04 13:49:4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侯守怀 【 】 浏览:1050次 评论:0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保证完成国家“十二五”环保规划和节能减排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那么,应该建立什么样的问责制度,才能符合当前的环保形势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统筹考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保护地方环境不被污染是各级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环境应该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基于此,可以根据政府保护环境的行为进行审核,将环保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可以考虑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企业承担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环境保护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但其最本质的逐利性使一些企业形成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意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选择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因此,必须从严追究企业的环境责任,既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民事责任,在必要情况下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企业实施停产整顿、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等一系列严厉措施。


  建立环评终身责任追究制。针对某些污染物累积越久危害越大的特点,追溯过去的行为人和领导的责任,是理所应当的。因此,必须建立环评终身责任追究制,让责任主体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长期后果担负法律责任。环评单位隐瞒污染因子致使监管缺失的要追究环评单位的责任,环评审批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审批、避重就轻进行审批、降低评价等级、对长期试生产未验收企业管理不到位等的要追究环评审批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环保部门应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环保部门应该严把环评审批关,督促企业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大力加强常规监测和自动在线监测,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必须处罚到位、纠正到位。把关不严、审批不当、监管不到位、以罚代管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应依职责追究责任。各级环保、工商、经贸、国土、供电等部门对企业都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因此要在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职责。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不得向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经贸部门要淘汰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不得批准建设高污染企业;国土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不得向环保手续不全的企业批准土地使用许可;供电部门必须严把供电关,不得向关闭、停产整顿和违规的土小企业违规供电。


  作者单位:山东省茌平县环保局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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