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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教育立法研究
2011-04-09 01:22:1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530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教育立法研究

王小龙*

摘要环境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程,是可持续发展从概念到行动的关键。我国目前开展的环境教育还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环境教育法》以实现环境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环境教育法应重点规定教育模式、方式方法、政府扶持等方面内容。

关键词环境教育;环境意识;法制化

 

中国環境教育立法研究

 

王小

 

摘要境教育は人類社会の進歩一つの重要な標識で、境保の基礎工事で、持続可能な発展の概念から行動の至る肝心な点である。中国の現在展開する環境教育はまだ環境保護の必要とすることに適応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くて、米国と日本などの国外の立法経験を参考にして「環境教育法」を制定して環境教育の法制化を実現する必要がある。環境教育は自足可能な発展の理念を貫徹する社会性教育活動で、その根本的な目的は社会公衆の環境意識を育成するのである。中国環境教育法は環境教育の規範化の実現を促す基上で、重点的に環境教育の基本的モデル、地区の特徴、方式と方法及び政府扶助など方面の内容を規定するべきだ。

キーワード:環境教育 環境意識 法制化

 


环境教育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环境教育,可进一步认识环境问题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1]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已经十分严重,我们不仅要解决已有的环境问题,更重要的是要重新设计经济和社会的生产和发展模式。环境教育的意义就在于让环保的生活和消费方式成为年轻一代的行为准则,提高他们的环保自觉性,核心就是要塑造拥有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人。这样才能改变整个中国社会的生产模式和发展模式,进而使环境问题能得到根本的解决。[2]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必须重视环境知识、法律和伦理的教育,这是将可持续发展由单纯的理论概念转化为现实行动的关键环节。环境教育目前在我国还比较薄弱,我们应充分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制定相关法律促进环境教育的普及与深入。

一、环境教育的兴起、内涵及其价值

环境教育萌生于上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的生态复兴运动 随着世界各地相继出现几起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人们开始真正关注环境问题,一个很重要的体现就是世界各国都开始对国民进行环境教育。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大会是环境教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著名口号,并正式将环境教育 Environmental Education的名称确定下来,指出,通过环境教育“要培养这样的人,他们能够对于自己周围的环境在本身可能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并在每一步都要坚定地采取符合规范的行动。”197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环境规划署国际环境教育规划司在贝尔格莱德召开的国际环境教育研讨会则使环境教育得以确立。会议通过了《贝尔格莱德宪章》,提出了全球规模环境教育的基本理念和框架,即环境教育的目的、目标、对象和指导原则。1977年在第比利斯召开的有68国代表参加的世界第一次国际环境教育大会则使环境教育趋于完善和成熟。在此之后,1987年在莫斯科召开了国际环境教育和培训会议,会议倡议:20世纪90年代为国际环境教育10年。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发布的《21世纪议程》强调环境教育的重点在于促使人们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有效参与的技能。伴随上述过程,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重视环境教育的热潮勃然兴起。

关于环境教育的内涵,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不过,1970年美国环境教育法中,首次对环境教育概念给以界定,即所谓环境教育是指:理解人们周围的自然和人为环境与人类之间关系的一种教育计划(方法)。这种关系包括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和枯竭、自然保护、运输、技术、城乡开发计划与人类环境的关系。”1970年国际保护自然界联合会则认为:“所谓环境教育,是一个认识价值和澄清观念的过程,其目的是发展一定的技能和态度。对理解和鉴别人类、文化与其他生物物理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这些技术和态度是必要的手段。环境教育还促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行为准则做出决策。” 1977年第比利斯国际环境教育大会给环境教育下的定义是:“环境教育是各门学科和各种教育经验重定方向和互相结合的结果,它促使人们对环境问题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使之能采取更合理的行动,以满足社会的需要。”1997年在希腊塞萨洛尼基召开的以“为了可持续性教育和公共意识”为题的环境与社会国际会议指出:环境教育不再是仅仅对应环境问题的教育,它与和平、发展和人口等方面的教育相融合,形成了一个总的教育发展方向—“为了可持续性的教育”。环境教育不仅是为了当代人的发展,更是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可持续发展”思想成为当今环境教育新的基础和新的理念。[3]因此,现代环境教育应是通过深刻理解人与环境的关系,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环境意识,使人类社会的生产和发展模式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社会性教育活动。

基于上述环境教育的基本内涵,环境教育的价值除了专业教育是为了培养环境科学方面的专门人才外,主要在于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培养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道德、法律规范,进而提高利用、改造、调控和优化环境的能力。培养公民的环境意识是环境教育的核心价值,也是开展环境教育的基础。人类的认识具有短视性,往往看不到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科学技术的局限性。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鼓舞下,认为“人定胜天”,无节制的攫取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生产的需要。人类对于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也具有不合理、无休止的狂热追求的天性。人们尽管了解现在面临的各种问题,但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认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对自己不利,故而明知故犯。[4]这就使许多国家在环境与发展的冲突之下,走上了“先发展经济,再治理环境”的老路。这些人类意识使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价值观长期以来占据统治地位,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对立,主张改造自然、征服自然。旧的环境价值观使人类社会产生了严重的生存危机,现实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新的环境价值观,其涵义是: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同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应不危及他人和后代人的需求能力,以保持人与自然的共同繁荣。[5]培养环境意识就是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树立这种新环境价值观,真正的了解环境和环境问题,正确认识人与自然和环境的协调互动关系,最终使人类养成良好的环境行为习惯。

二、我国环境教育的发展与不足

我国的环境教育发端于1973年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197911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教育委员会确定在国内部分省、市、自治区进行中小学环境教育的试点工作。19805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环境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国家教育计划。1992年,全国首届环境教育工作会议在苏州召开,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1995年国家环保局制定的《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指出,保护环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教育是贯彻基本国策的基础工程。该议程提出了“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的基本理念。1996年,国家环保局、中宣部、国家教委颁布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为环境教育的全面普及提供了重要保障。

我国目前的环境教育可以分成以下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全民环境教育体系,这是一个面向全社会公民进行普及的宏观层次。在这个层次主要通过政府的主导力量进行环境基础知识的宣传与介绍。第二个层次是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体系。为提高各级领导和在职环保人员的素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第三个层次是中小学环境教育体系。国家教委在1992年制定了中小学义务教育各学科教学大纲,将环境保护知识和教学要求结合到了相关学科的教学内容之中。但是,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侧重于课堂教学,应试色彩较强,容易脱离生活实际。环境教育实质上应该是一种素质教育,它侧重于通过户外活动提高人们的实践能力。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实施环境教育的途径应该是“在环境中的教育”。“在环境中的教育是卢卡斯环境教育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环境本身视为一种有效的教育资源,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亲身体验、主动探究,从而激发他们对环境的热爱、发展其调查、探究、合作等技能,使之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与行为。[6]第四个层次是高等环境教育体系。主要是培养为环境科学本身研究和发展服务的专门人才。目前,全国共有140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环境专业,有206个本科专业点,223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39个专业,77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后流动站,另外还有200多所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开设了环境课。[7]

我国目前的环境教育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公众环境意识还不高。1998年国家环保局、教育部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我国首次范围最广、样本量最大的全国规模公众环境意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环保知识水平普遍很低。2001年,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设计完成的“联合利华杯公众环境意识调查”的结果显示,中国被调查公众的环境意识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人们最为关注的还仅限于直接影响他们生活的环境污染,环保意识还是完全被动的。其次,环境教育模式以运动式环境教育和宣传式环境教育为主,不够深入,不够持久。一般是政府认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之后,借助国家行政力量进行大规模、短时间、高强度的环境宣传与教育。诚然,我国人口众多,人民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这种模式在环境教育的初期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长此以往,这种低水平的教育方法使人民群众只能对环境知识获得较肤浅的认识,而且容易流于形式。最后,学校环境教育偏重应试性与技术性。与社会的现实需求相比,我国高等环境教育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如学科专业分布不尽合理;人才培养方式较为单一;师资队伍老化,教师待遇差,高校环境教育人才外流严重等。[8]但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是高等环境教育主要注重的是自然科学门类的专业教育,这是一种单纯依靠外部手段改造环境的技术教育,治标不治本。不可否认,这种教育方式有其必要性,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但是,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归根到底要依靠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要使人类重新审视自身发展与环境的关系,这是科技的力量所不能胜任的。事实上,正是科技的进步提高了人类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能力,使得人类盲目自信,无节制地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资源日益枯竭、环境日趋恶化。所以,当前的高等环境教育应当进行反思,要实现环境科学知识与环境法律、伦理的均衡发展。因为,“在当代技术社会,一所真正对人类、对社会有着高度人文关怀和责任感的大学,它所培养的人绝不是技术至上主义者,而是一个有着强烈反省意识的技术主宰者”。[9]也就是说,人文素质教育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环境教育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我国的环境教育之所以处于目前这种不尽如人意的状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关于环境教育的立法。虽然政策在我国也有相当的影响力,但是,环境教育的法制化更有助于教育活动的贯彻与执行。环境立法是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规范与调整来促进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而人类做出的法律行为无往不在意识的控制与支配之下。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不可谓不多,但很大一部分始终无法从书面上的文字走进人们的现实生活,以至于“软法”成为了环境法的痼疾与特色,缺乏能够培养社会成员的环境意识进而影响其环境行为的教育法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应明确环境教育法的地位为环境立法体系中的“基础法”,该法以在全体社会成员中树立和谐发展的新型环境价值观为最高目标。放眼世界,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开启了环境教育立法的实践,这些实践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外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环境教育立法的国家,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环境教育法》,进入80年代,有8个州制定了州教育法。在《环境教育法》中,联邦议会宣告,美国的国土环境恶化,生态平衡破坏,对国力和国民的活力构成了重大威胁。为此联邦政府应该援助那些向公众进行有关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教育的事业。根据该法令,联邦政府教育署设置了环境教育司。1990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对美国环境教育的政策及措施,作了详细规定。依据该法,在环境保护署下设环境教育处、国家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联邦环境教育工作委员会,并成立了非营利性的国家环境教育与培训基金会。《环境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要致力于环境教育课程的开发、实施、评价和普及;开展环境教育的在职进修;设置野外环境教育中心;编制环境教育课程。环境教育法制定之后,美国各地开展了以野外活动为重点的环境教育。美国在实施环境教育法的过程中,创造了“项目学习树”的独特模式。所谓项目学习树(PLT: project learning tree),是为教师和其他教育学者如何教育学前儿童和中小学生设计的一种教育活动。它利用森林和树木作为通向自然,保护环境的窗口,帮助人们增加对周围环境的认识和有关知识,同时了解人们自身生存的地球。它是各个学科间的教育活动的资源,为教师们、环境教育家提供研究场所和服务计划。它通过强调如何考虑环境的训练,使学生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做出明智的决定。项目学习树的课程设置分两个年龄阶段:基础教育(幼儿园—8年级)和中等教育(8—12年级)。如今项目学习树的方案遍及全世界50多个国家。[10]

日本的环境教育也一直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1989年日本新教学大纲改订中,最大限度地充实、完善和加强了环境教育的内容和指导力度。1991年、1992年和1995年文部省陆续编辑出版了《环境教育指导资料》(初、高中编、小学编和事例编),它标志着日本进入全面推进环境教育的新时期。[11]2003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以下简称为《环境教育法》),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制定并颁布环境教育法的国家。该法的出台是日本面临严重环境问题而环境教育尚不成熟的必然结果。《环境教育法》将环境教育界定为:“为加深理解环保而进行的有关环保的教育及学习”。[12]该法宣称:鉴于在试图维持健全、丰富的环境,发展有益于环境的健全经济,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上,企业、国民及由此组织起来的民间团体开展环保活动、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的重要性,本法规定了相关的基本理念,明确了国民及民间团体、国家、地方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该法尤其注重各个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它要求政府必须制定关于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的基本方针,主要由环境部门和教育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也要给予支持。该法特别强调对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以及工作场所中的环境教育进行扶持。该法规定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国家作为环境教育基地的机能:收集和提供相关的环保信息;就环保活动提出必要建议;为环保团体之间的信息交换与交流提供机会并给予便利。国家鼓励国民及民间团体为环境教育基地提供土地并采取必要的财政或税制等措施来增进环境教育。

除了美国和日本已经制定了《环境教育法》以外,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通过多种方式大力推进环境教育的开展。1988年,德国联邦教育部发表题为《未来的任务——环保教育》的报告,指出环境教育必须从小学开始,要制定有连续性的教学大纲,运用各种手段,生动活泼地搞好环境教育。到90年代,德国大多数州的小学课程中都渗入了环境教育的内容。[13]英国于1965年就设立了环境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为协调40多个环境教育有关之组织及职业团体推行环境教育。英国国家课程委员会于19909月公布了在英国中小学进行环境教育的大纲,要求中小学付诸实施。该大纲不仅明确了环境教育的目的和目标,还详细规定了课内和课外教学的具体内容。[14]西班牙环境部于1983年在巴塞罗那召开了首次全国环境教育会议。在1987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会议的基础上,西班牙教育与科学部草拟了学校系统中的国家环境教育策略方向,确立了“将环境教育纳入教育体制的战略”,并于1990年在议会通过了《教育系统组织一般法》,正式确立了环境教育作为一种多学科课程在学校中的地位。[15]香港教育署课程发展议会于1992年颁布了《学校环境教育指引》,经过7年的尝试,1999年再次修订发表了新《指引》。《指引》将环境教育定位于学生的综合环境素质的培养。香港学校环境教育的实施策略有:创建绿色学校,以跨学科的课程模式推行环境教育。此外,香港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也组织各种活动积极推行环境教育。[16]由此可见,世界各国的环境教育一般都由行政机关主管负责并多方位对环境教育活动进行扶持,社会机构和团体则积极进行配合。

四、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构想

环境教育的核心价值在于培养人类正确的环境意识,最终影响其环境行为。为了使环境教育能持久、深入的开展下去,我们必须借助相关立法,规定公民对环境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形成环境法制观,并能通过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教育他人。[17]美国和日本是环境教育立法的先行者,借鉴其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我国的环境教育立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教育的规范化

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环境教育工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前提。我国应在环境保护的工作任务中明确环境教育的内容,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构中设置专门部门负责环境教育的实施,实现权有所属、事有所归。同时建立和规范环境教育工作队伍,要严格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明确分工和职责要求,不断深化对环境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认识,避免教育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被动性,体现政策导向性、综合协调性、动态时效性,加强培训与交流。应当规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建设,在认真总结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多年经验的基础上,把行之有效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环境宣传教育各个领域工作的内容、标准、方法、途径、程序、监督、反馈和评估机制,解决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怎样做的问题。[18]规范化的另外一个要求就是要积极促进公众参与。建设生态文明,公众是基础。只有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加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伟大实践的行列,生态文明之花才能在全社会蓬勃开放。加强环境教育是手段,提高环境意识是过程,促进公众参与则既是检验环境教育工作成效的尺度,也是政府工作的目标。不仅要通过教育活动让公众做环境保护的同情者,更要通过教育活动让他们成为环境保护的积极参与者。公众的环境意识一旦觉醒,他们就会焕发出投身环境保护实践的巨大热情。[19]

(二)环境教育的基本模式

我国的环境教育应该是全民教育,终身教育,环境教育不能拘泥于学校与学生。

结合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主导的特殊背景,我国的环境教育应是广义上的,即应从全民环境教育拓展到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提高环境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这些领域的环境教育比全民环境教育有更高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环境教育法的调整范围应有必要拓展,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领域:

第一个领域是全民环境教育体系。作为环境教育的宏观和基础领域,除了以往环保宣传教育机构的努力之外,环境教育法要为全民环境教育开辟更广阔和顺畅的路径,党和政府的宣传部门应把环境教育作为自己的职责,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也应发挥各自的优势,齐抓共管,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使我国全民环境意识有一个飞跃性的提高。

第二个领域是教育体系内的环境教育。这是环境教育的重点领域。首先是中、小学的环境教育,即“从娃娃抓起”的环境教育。因为人对环境的知识、意识、态度和价值观是循序渐进,不断积累的过程。我们制定的环境教育法应通过让儿童亲近大自然的方式,从身边能切身感受的环境问题入手,从小培养环境意识,塑造良好的行为方式。其次是高等环境教育体系,它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应当继续成为我国环境教育的“制高点”。大学生毕业工作后,大多会成为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决策者和执行者,通过对他们普遍进行环境教育,会使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成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自觉实践者。大学也承担着培养专业环保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务,立法应对环保专业的教育活动进行特别扶持,保证教材、师资和课时。

第三个领域是企事业环境教育。这是环境教育的特殊领域。这方面国外的环境教育法并不刻意强调,但欧美特别是欧洲的企业具有很高的环境保护意识,例如一些环境标准、行业和企业内部环境保护规范都是企业自发形成的。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较低,应当通过立法对企业进行强制性的环境教育,并借此在企业中逐步推行企业环境责任的新理念,宣传并在条件成熟时实行环境会计、环境审计、环境统计等企事业考核的新机制。

第四个领域是领导和管理层的环境教育。这应当成为我国环境教育的新领域。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机制决定了对领导干部和管理层的环境教育尤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并通过环境教育逐步推行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新机制,例如绿色GDP、环境政绩考核等。

(三)环境教育的区域性

环境教育法要体现区域性,因地制宜,不能千篇一律,一刀切,必须结合特定地区的资源和环境特点来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例如,在日本中小学的环境教育的实践中,环境教育注重结合当地身边的实际环境问题,从关心、发现和解决身边具体的环境问题的活动出发来组织环境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从考虑地球环境的角度去解决问题的意欲、态度和行动能力。即所谓的“Think Globally, Act Locally”—“用地球环境规模去思考,从身边去行动。也就是说,日本的环境教育充分结合当地的环境问题特性和实际状况,同时也要求头脑中时刻想到地球性环境问题。这也是日本环境教育的成功之处。

环境教育的区域性根源于环境问题的区域性。我国地域辽阔,跨越纬度大,形成了地区之间的自然、经济、文化的区域性差异。各地区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千差万别,出现的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东部地区城市建设发达,主要面临的是工业发展造成的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和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农村地区广大,主要面临的是自然资源破坏性开采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不同的发展观、资源观、环境观表现为民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强弱。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公众环境知识水平呈显著的相关性,经济的落后制约了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环境教育也不例外,经济发达地区教育水平高,接触范围、信息来源广泛。欠发达地区科学文化教育水平较低,环境问题与发达地区也不相同,开展环境教育应有不同的方法。比如教育公众回收利用废旧家电和尽量少建玻璃幕墙建筑避免产生光污染就主要针对发达地区的城市居民。环境教育要符合国家利益,也要符合区域性特点,要发展切合实际的区域性环境教育。

我国的农村地区,尤其是西部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农村居民大多文化素质较低,文盲和半文盲比例高,环保意识淡薄,应该成为环境教育的重点地区。我国长期形成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战略导致广大农村环境建设投入严重不足,环保工作开展力度远不及城市,在“脱贫致富”的鼓舞下遍地开花的乡镇企业缺乏环境规划和监管,结果使农村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农村地区首先要依靠社会环保宣传教育,逐步扭转农民特别是农村干部“经济优先,不顾环境”的错误观念,使环境教育法制化、系统化、多样化、长期化;另一方面要加大环保建设的投入,依靠立法规定一定程度的财政倾斜。在农村地区也可以建立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环境教育示范基地。比如,现在西部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建立了不少退耕还林示范基地发展生态农业,这些基地遍布各地,类型多样,建设良好,对周边地区起到了先进的示范作用,能够以点带面,用活生生的现实教育广大的农民。

(四)环境教育的方式与方法

开展环境教育的重点对象首先在于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他们是未来环境保护工作的承担者;其次在于环保工作人员,他们工作在环境保护的第一线,现阶段环境法律和政策实施的好坏以及环境恶化能否得到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工作成效。因此,对这两类群体进行环境教育应采用特殊的方式与方法。

我国近年开始对未成年人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的参与式学习。绿色学校是指用环境标准理念来评定课程设置、教学、学校管理、校园设施和文化建设的学校。2000年,环保总局启动了“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目前已经拥有16000多所,其教学和管理标准已和发源地欧洲接轨。于2004年启动的“绿色社区” 行动则试图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包含绿色建筑、节能、节水、垃圾分类和绿化的环保设施和公民参与机制在内的社区。美国的“项目学习树”启发我们,未成年人的环保教育更应注重形式的生动与直观,应使学生们身处自然切实体会环境的美丽与肮脏,宜人与不适,去理解和领悟环境对人类生活的重要意义以及个人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户外教学等非正规课程是必不可少的,它是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能使学生在获得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更容易接受环境保护的理念。互联网技术也是能够生动活泼的对未成年人进行环境教育的一种新颖的形式。美国环境保护署就是通过互联网对美国公众进行环境保护教育。进入美国环境保护署的网站就可以看到一个教育资源的专页,其中最有趣的网页就是为儿童服务的“环境探索者俱乐部”。我国未成年人利用网络来学习和娱乐已经成为一股热潮,如果能把环境教育的知识设置于网络中则可以潜移默化地起到“乐中学”的良好效果。和未成年人相比,大学生可以通过成立环保社团开展环保活动,目前大学生社团在我国2000多个非政府环保组织中占绝大多数。总之,环境科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研究的对象都是人类面临的紧迫问题;它的研究方法也不仅限于理论探讨,更要进行实地的观察、测量与调查。因此,环境教育不能囿于狭小的教室与书斋之中,应当在家庭、校园、社区、野外等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中去,要使受教育者参与其中,沿着亲近自然—了解自然—保护自然的轨迹发展。我国的环境教育法应当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肯定下来。

结合环保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对他们进行岗位培训的过程中要突出环境教育的内容,采取的主要方式可以是专题讲座和学习班,要重点学习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和环境治理技术、技能。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对环保工作人员的环境教育作了以下要求:一,加强企业职工的环境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要求,在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时,要对就业或上岗人员进行环境培训。二,要大力开展岗位培训,举办各类切合实际的讲座和学习班,对于部、职工进行环境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清洁生产、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以及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对产生污染的企业的职工,要经常地进行环境教育,使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增加效益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环境教育法可以将上述政策要求转化为法律规定,将环境教育的重点放在污染产生的源头——企业,真正使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

 

(五)政府对环境教育的扶持

环境教育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它的目的是通过培养公民的环境意识以最终解决全社会所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其特点是全民性与终身性。这些都决定了环境教育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我国的环境教育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政府扶持的内容。

首先是财政扶持。强化环境保护必然会使产业活动的经济利益受到一定影响,开展环境教育也需要大量经费。政府应当从财政和税收上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教育活动进行优惠。政府应当从预算经费中安排专项支出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环境教育课程购置必要的图书和设备,要拨出专款鼓励农村地区建立环境示范基地。对企业开展环境教育的资金支出和社会各界为环保团体进行的捐助减免税收。政府应当为学校和社区提供低廉的土地和房屋作为进行环保教育的场所。政府应当无偿或低偿向公众和环保团体提供环境信息和资料。此外,成立专门的基金会吸引社会各方面的投入来保证环境教育的持续性进行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其次是师资培训。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科学是新兴学科,专业性、实践性、技术性都非常强,许多教师还缺乏必要的环境教学知识。此外,环境科学和其他学科具有很强的渗透性,只有将诸多学科的知识与环境科学结合起来进行跨学科学习才能真正显示出环境教育的重大意义。环境教育不仅是学习书本知识,更注重培养学生的价值观和环境意识。教师在沉重的备课压力下对环境教育要么敷衍了事,要么偏重知识和技能目标而忽视价值目标。因此,政府应完善教育的评估体系和发展策略,着重培养具有健康环境意识和深厚环境知识的师资力量。借鉴美国的经验,可以采取环境教育实习生和研究员计划,由政府出资安排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和高校教师到环境保护机构进行实习和专项研究,既可以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也可以通过实地调查促进后续的研究。

最后是环保计划。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动员能力和号召能力针对不同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计划,在丰富的社会活动中进行潜移默化的环境教育。我国已经开展了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环保计划,还可以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将环保计划进一步推广。如我国香港地区的“学生环境保护大使计划”,“童军环保大使计划和女童军环保大使计划”,“学校废物分类及回收计划”等。这些计划面向中小学生,通过训练营、展览会、交流会、专题讲座、废物回收等方式有效的进行了环境教育。必须指出的是,为了保证环保计划切实能够取得实效,政府应该采用自愿申请的方式对各种计划和项目进行资金扶持,同时建立严格的验收评估机制反馈项目取得的成果。

五、结语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环境意识是检验公民素质高低的重要尺度,环境保护是新时期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只有生态文明的新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才会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自觉践行生态文明。《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也要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并指出“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顺应这一潮流,及早制定和颁布《环境教育法》已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在积极起草相关的条例,相信这些积极的探索性工作必将为将来法律的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20]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讲师。

作者は中国農業大学の法学部の講師で、法律学博士である。

[1]参见杨志峰、刘静玲等编著:《环境科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55页。

[2]参见《联合国环境署执行主任高度评价中国环境教育》,载新华网,2004928

[3]吕艳、王续琨:《环境教育的难题及其解决对策》,载《教育科学》2004年第5期。

[4]同上。

[5]鄂艳:《解读环境教育的德育价值》,载《中国教育学刊》2004年第6期。

[6]参见应起翔:《英国绿色学校办学策略初探》,载《全球教育展望》,2003年第6期。20世纪70年代,英国学者卢卡斯教授提出了著名的"卢卡斯模式",即环境教育是关于环境(about)的教育,为了环境(for)的教育和在环境中(in)的教育。这种三位一体的环境教育模式为世界众多环境教育工作者所接受。

[7]崔凤、唐国建:《中国大陆的环境教育及其研究》,载中国人口信息网。

[8]《中国高等环境教育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载《中国环境报》199835

[9]阎光才:《技术社会中大学教育的人文与生态关怀》,载《高等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10]崔文霞:《美国环境教育的伟大创举》,载《环境教育》2003年第1期。

[11]刘继和、田中实:《日本中小学环境教育的发展和基本理念》载《外国教育研究》1998年第4期。

[12]刘继和、赵海涛:《日本<环境教育法>及其解读》,载《环境教育》2003年第6期。

[13]参见王永强:《欧美发达国家中小学课程改革的特点与启示》,载《当代教育论坛》20039期。

[14]参见白月桥著:《课程变革概论》,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69-375页。

[15]祝怀新、刘晓楠:《西班牙环境教育的政策与实践探析》,载《外国教育研究》2004年第7期。

[16]祝怀新、潘惠萍:《香港学校环境教育政策与实践探析》,载《比较教育研究》2004年第1期。

[17]李久生、谢志仁:《论环境教育理念构建及其实践》,载《教育科学》2002年第3期。

[18]何燕宁:《以立法和严格执法规范环境教育—美国环境教育成功经验及其启示》,载《中国环境报》200629日。

[19]刘友宾:《对新时期环境宣教工作的几点思考》,《环境保护》,2008年第1期。

[20]李更虎:《宁夏将为环境教育立法规环境教育〈条例〉草案被列入政府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载《中国环境》,200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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