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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能替代法律许可吗?
2011-09-14 10:06: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晓东 【 】 浏览:898次 评论:0

在现今环境管理工作中,无论是环评审批、试生产批复还是项目验收以及监管,环保部门经常面临的一个情况是:总有问题困扰着审批监管程序的履行。有的是项目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动迁没有按期完成,有的是群众拆迁补偿没有到位,有的是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没有办理变更,有的是项目周边的绿化带没有种植,有的是项目的一些环保治理附属设施没有建成等。为尽快促成项目落地、建设和达产,一些地方政府和项目业主经常做出“在某年某月某日前,一定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完成整改落实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不受任何损害”的承诺来换得环保许可。


  然而,以承诺替代法律许可可以吗?这些承诺可信吗?


  目前,在群众反映的建设项目环境信访问题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地方政府和建设企业不履行承诺,不落实环保部门的整改要求,强行、违法和野蛮生产,超标排污,破坏环境与生态,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有的甚至压制群众的正当要求,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


  导致这些承诺变为废纸的原因是什么?从表面上看,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急功近利,没有意识到招商引资来的一些企业可能对当地环境与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或者是明知这样做有问题,但为了出政绩,将承诺变成了增高GDP的垫脚石;二是一些企业将环保部门的批复视为通行证、敲门砖,重视与政府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沟通,以政策、批示替代法律法规要求,以绿色牺牲换取黑色利润,将承诺变成了维护自身利益的保护伞;三是一些地方环保部门行政不作为或是作为不到位,重审批、轻监管,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将承诺变成推脱责任的遮羞布。


  但从深层次看,其根本原因有3方面问题。首先是社会诚信危机与社会意识引导方面出现偏差的问题。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现象直接造成社会道德水准的急剧下降,维系社会秩序和利益分配的准绳基本只能靠法律这条底线。原来以“德能勤绩”4字作为考核标准实质上已经变成了“能勤绩”3字标准。一些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企业的决策者为达目的可以信口开河,大话连篇,缺少依法行政意识和诚信意识,不择手段,抱着走一步看一步的态度对待包括环保在内的问题,以达到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其次是对法律法规认知存在偏差的问题。实际上,包括环保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都没有关于承诺可以替代法律许可的规定,但也没有对以承诺替代法律许可行为明确禁止。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理,好像以承诺替代法律许可的行为是可以的。但是应该明确的是,“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理只适用于公民个人权力,适用于公权力的法理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包括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都要遵循这个公权法理。因此,以承诺替代法律许可是错误的行政行为。


  第三是执法者裁量权过大与法律行政的监督制约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当前之所以屡屡出现以承诺替代法律许可的现象,是与负有行政审批和监管权力的执法者的权力空间过大直接相关,与执法者忽视、躲避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个法理直接相关。而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行政方面的监督体制和相关规定制度有待完善。对以承诺替代法律许可,承诺却未能得到有效落实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从行政审批和监管角度讲,相关部门难辞其咎。


  无德谈何守法,无法何以树德?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期间,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普法和道德养成教育,使每个自然人都有崇高的信仰,这是必须要具备的理念。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细化明确裁量权,强化对执法者工作程序、结果的监督和考核,防止权力自利行为无限扩大,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正、公平,这是必须要采取的措施。但这些理念和措施的落实都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才能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规范企业建设与生产排污行为、避免环境遭受破坏,在项目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许可规定,不要接受任何所谓的承诺。毕竟,承诺不可以替代法律许可。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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