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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2011-08-04 14:43:55 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孙秀英 胡娜 【 】 浏览:1040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讯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六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有效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启动难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自身利益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勤说,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民事纠纷案件,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试点。


  据介绍,在高级人民法院层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海南省尚属是首家。《意见》明确,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法人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六大主体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对于公民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否要经过审批程序的问题,傅勤表示,环境公益诉讼对公民是有条件开放的,公民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有权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在60日内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傅勤表示,为有效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启动难题,在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海南省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力争近期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给予明确的规范,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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