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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为当前之要
2011-06-29 10:06:3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牛雪姣 【 】 浏览:1270次 评论:0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产与生活的必需品,具有公共物品和经济物品的双重特性,因此,水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矛盾的聚合体,政府、市场与社会,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远,各种利益博弈其中。由此也决定了其作为政府环境事务管理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相关探索实践层出不穷。


  改善和解决水环境问题的主导力量是政府。国家近年来出台各种政策与法规,加大力度解决水环境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以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明显改善环境质量。但是在一些地方,谋求GDP快速增长仍然是某些政府官员甚至是整个政府系统的“共识”,往往因此不惜牺牲环境等公共利益,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因此,水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自然与技术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生存发展的社会问题,问题解决也应从社会运行层面着手。


  地方保护主义是遗留旧污染源、不断产生新污染源的重要原因。在一些地区,由于经济指标是硬性的且置于政绩考核首位,而环保指标是软性且置于次位,因此,一方面,一些地方官员不愿对旧的污染源停产治理,怕影响企业生产,影响地方税收水平;另一方面,对于新入驻的企业简化手续、统统放行,在选址、环境评估等方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当地引入一些环境污染严重而又难以治理的工程项目,对当地居民的基本生存权构成了威胁,埋下了隐患。


  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导致环境污染纠纷,特别是跨行政区、跨流域水污染纠纷的原因之一。交涉难、处理难、落实难是处理这些污染纠纷时的常见现象,致使许多污染问题及污染纠纷问题迟迟难以得到解决,继而影响了水环境保护问题的改善和解决。


  因此,只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才能真正有效保护水资源。笔者认为,有效途径有以下几种:


  改变地方政绩的单一化考核方式。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全面更新地方官员个人政绩理念,并以诸如环境治理、市场秩序等多元指标加以约束,从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源头入手,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工作方式,逐渐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水环境保护问题的消极影响。


  抓紧研究制订和完善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法规。应当在法律中设置禁止地方政府非法保护、限制竞争行为的条款,明确规定环保领域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具体形式、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同时,增强现有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监督体系。规避地方政府对环保部门检查和监督的干涉,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环境监督评价系统,逐渐消除地方政府通过制订和实行“绿卡”、“进厂审签”、“预约执法”、“挂牌”等为地方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的做法。禁止地方政府对环保等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的行政干扰,杜绝地方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亲自出面或者上门指示“协调”等情况的发生。


  鼓励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公众是水环境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推进公众参与可以避免任何一个利益集团主导决策,使各个利益群体都获得参与的权力。目前,在水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无论是从横向还是纵向上的范围都不够,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要降低公众参与的门槛,开放出更广阔的公共空间,为公众参与治理和监督水环境污染问题提供条件。唯有真正做到全民参与,才能更好地解决水环境保护问题,为子子孙孙留下一片片可以嬉笑玩耍的清澈透净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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