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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菁怡:结合十七届三中全会谈我国农村的环境问题
2011-04-09 01:23:0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652次 评论:0

李菁怡*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带来了经济发展的累累硕果。使中国农村成功地实现了农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迈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性步伐。
   
我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从134元加到4140多元,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1479万。(①)但是,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而环境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国农村能否真正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由于多数农村生产场所和生活场所距离较近,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将影响数亿农村人口的生活,甚至威胁到人们的健康。为此,迫切需要通过整体性方法和途径解决农村环境恶化问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垃圾及时高效处理等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以下我将我国目前农村的环境问题谈起:

一、农村环境的界定及其内涵

根据哲学上的环境的定义,农村环境就是以居住在农村的人类社会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的全体。在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结构单元和经济组织单元都是农户,农户的居住方式通常都是一定空间范围内的聚居形式,因此,我们将研究中农村环境的主体设定为农户,农村环境包含了以农户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的全体。

我们所研究的农村环境对农户来说就是他们的生存环境,具体来说包括两部分内容,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生产环境是指农户在进行农业生产相关活动过程中所面临的自然和社会条件,生活环境是指农户在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自然和社会条件。而农户是其基本组成。所以,当农村环境的恶化程度已经威胁到农户基本生存条件时,我们就认为出现了农村环境问题。当然,从环境威胁的出现到农户基本生存条件完全丧失仍然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农村环境的不合理变化,都可以认为是农村环境问题。

二、农村聚居点环境问题的现状

    农村聚居点通常都是自然形成的。与城市相比较,农村聚居点从规模、基本生活资料与能源的获取方式到治理方式都有很大差异。基础设施除了少数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一般都是通过内部集资逐渐建设的,其生活废弃物因为环境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其生活的环境中。因此,我国的农村聚居点普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首先是规划落后于发展,造成污染物难处理和污染源影响大。 农村聚居点的建设规模迅速扩大,但大都缺少规划及相应的实施保证机制。缺乏规划和规划不当造成两个后果:村镇常常形成沿公路发展的带状集镇格局,加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使生活污染物难处理;土地利用没有进行功能分区,导致乡镇企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等与农村聚居点相邻甚至混杂,使污染源影响大。

    其次是缺少污染治理的监管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投融资、收费体制,环境治理缺少人力、物力和财力。 由于缺少环境监管和治理经费来源,农村聚居点的上下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建设,导致我国农村的自来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大大低于城市。

    农村土地的使用不合理、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日益严重、外来重工业厂商的投资导致的废水、废物的排放和堆积,以及工业用地不合理的取代农业耕地致使生产结构畸形等问题都一步一步逼近农村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中共第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农村生态建设写上改革发展日程总书记胡锦涛作了重要讲话。其明确指出了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其中,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作为重要内容。由于多数农村生产场所和生活场所距离较近,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将影响数亿农村人口的生活,甚至威胁到人们的健康。为此,迫切需要通过整体性方法和途径解决农村环境恶化问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垃圾及时高效处理等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生态环境问题作为到2020年我国农村改革发展6方面基本目标任务之一,力争在今后农村发展中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进一步加快了绿色农村全面发展的步伐。

    此外,全会还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在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系统回顾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认为农村的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之一,应该立法对其农村生活方面和生产方面进行立法规范。“绿色农村”、“绿色农业”应该死其发展的标尺,任何个人和单位对禁止破坏农村生态环境;不可避免的污染应该“谁污染谁治理”,完善追究治理机制并且追究法律责任。此外,我认为农村经济虽落后,但是仍然不能够一味追究经济的急速发展,应该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兼顾,这样才是良好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今年1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其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和城乡统筹思想,这部法规的实施,将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规范城乡规划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第一、在法律制定下,保证公共政策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指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  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以后,城乡规划将更加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拨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 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也就是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规划体系的建立

    本法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城乡规划修改程序,这一规定削减了规划实施过程中修改的随意性,防止一任领导、一个规划的现象,是规划决策客观、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

第四、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

    《城乡规划法》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五、健全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

    《城乡规划法》极大地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旨在制约规划行政的自由裁量权。经统计,《城乡规划法》35条新增条款中,20条是与监督检查有关的。新增的两个独立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其中包括了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将对行政权力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同时,《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将公众参与纳入规划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提出了规划公开的原则规定,确立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基本权利,明确了公众表达意见的途径,并对违反公众参与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该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乡规划法》对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规定,体现了对私权的保护。

第六、加强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制止力度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法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中强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特别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采取拆除、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规定,加大了查处力度,使违法者无利可图,将对恶意违法建设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城乡规划法》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强行制止权和强制拆除权,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的作用。

 

 

 

 

 




①)中数字引用自网上数据。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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