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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新常态下环境、资源和能源法律业务拓展
2015-10-19 15:58:07 来源: 作者: 【 】 浏览:2340次 评论:0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光
[摘要]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在过去几年的法实践中,特别是新的《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运行机制的设立,环境行政执法逐步得到强化,环境公益诉讼迎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组织集中受理环境纠纷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满足了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需要,维护了社会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为环境司法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中央提出“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开辟了更加美好的前景,其必将引起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点和业务增长点。对于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而言,在新环保法框架下,在经济新常态下,既有要直面面对的各种挑战和风险,也有着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当前,推动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进环境利益相关方良性互动,建立环境保护共同体,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路径。每一方都只有在这一大团队中,能力业务才能得到大幅提升。
关键词:新常态  环资能法律业务  拓展
生态文明建设伟大构想的提出,开启了建设美丽中国的新篇章。特别是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提出经济新常态的论断,意味着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与过去30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很多原来在高速增长期被掩盖的风险开始暴露出来,环保乃至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们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在进入到新环保法时代,新环保法是催化剂而绝不是绊脚石。
新常态下,随着资源环境约束强化,不仅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发展方式的“绿色化”,而且要使之成为高级别价值取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发生了很多变化,包括公益诉讼的试水和环境行政执法的加强。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作为落实新《环保法》54项配套措施的一部分,与新《环保法》一起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4个配套办法,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律师作为经济发展的保护者,应当顺应历史潮流,大力开拓环资能法律业务,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而律师环境、资源、能源法律业务的拓展就是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新环保法设定的相关权利义务。
    一、诉讼类(包括准诉讼类)
     1、代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接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涉环境污染受害者民事案件包括: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调解、诉讼(水污染损害、大气污染损害、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环境噪音污染损害、放射性污染损害、危险化学品、农药污染损害、电磁辐射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一)接受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委托,代理环境污染民事索赔诉讼,包括起诉、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出庭、和解谈判、上诉、申请执行等。
(二)接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人的委托,代理应诉,包括答辩、反诉、出庭、和解谈判、上诉等。
  2、代理环境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23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律师可以接受环境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委托,参与环境行政复议活动。
  (一)代理因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并担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担任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第三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接受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的委托,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代为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材料等。
  3、代理环境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接受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出庭、上诉、申请执行、请求赔偿等。
  (二)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应诉,包括答辩、出庭、上诉等。
  (三)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
  4、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诉讼案件
根据《律师法》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6节(第338~346条)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类刑事案件需要既熟悉刑事诉讼业务,又具有环境资源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参与办理。律师可以接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
环境刑事案件包括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走私废物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1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罪;11.盗伐林木罪、滥发林木罪;12.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林木、滥发林木罪。
  (一)接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二)接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三)接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参与环境行政许可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听证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己很难适应,需要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接受与环境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环境行政许可代为提出听证申请,提供环保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代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接受环保部门的委托,参加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
5、代理环境公益诉讼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此设立起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配合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者弥补了前者的不足。6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 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草案拟在北京、安徽、吉林、江苏等13各省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为期两年。此举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保护的新篇章。作为律师,可以提供一下服务:
1、代理环保公益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
2、参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3、尝试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二、常规非诉讼类
     1、解答环境法律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第7项规定,律师可以“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有关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提出的咨询,依据自己所掌握的环境资源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专业知识予以解答,并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
  2、担任环保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第25条第1项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一)律师可以接受政府环保部门的聘任,担任法律顾问,为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充当参谋,提供决策的法律依据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及时、正确地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律师可以接受聘任,担任企业的环保专业法律顾问,宣传环境资源法律知识,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有关环保法律的建议和意见,帮助企业自觉遵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发生,为企业减少损失;结合国家清洁生产政策的实施,为企业在招商引资、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等方面提供清洁生产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逐步实行“循环经济”生产方式。
  (三)律师可以接受聘任,担任环保产业经营单位的法律顾问,提供环保政策、法律依据,为企业经营活动保驾护航,依法维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四)律师可以担任环保组织的法律顾问,参与或者配合环保组织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并提供法律支持,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3、提供建设项目(例如矿业、电力、天然气、煤层气等)专项环保法律服务
    在建设项目(例如矿业、电力、天然气、煤层气等)建设过程中经常涉及到项目合规性、合法性的审查以及对环境法律风险的预测和未来行为的判断,这些都是律师可以介入的环节。这种类型的业务往往存在于大型的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大规模的项目中。
  根据《律师法》第25条第6项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中可以提供以下专项法律服务:
  (一)为各类投资项目提供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见。
  (二)为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立项、签约和履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三)为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提出建议。
(四)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同时,律师在为建设项目(例如矿业、电力、天然气、煤层气等)提供非诉法律服务中,在不同的阶段可以具体提供一下法律服务。
首先,在事前决策阶段,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申请文件的起草准备;项目尽职调查;法律风险评估;勘探投资、合作等合同的草拟与审查;权利保留、延续、变更等文件资料的起草;相关权利转让的商务谈判和合同的草拟与审查;转让权利的的报批手续;
权利出让取得的文件准备和申报;协助企业参与招、拍、挂活动;协助拟定开发项目的合作方案等。同时,在事前决策阶段律师还有一项重要工作的是介入环评,在事前决策类业务中环境标准的适用也应该引起律师的关注,这些工作律师都是有介入的空间的。
其次,在事中控制阶段,例如在矿业、电力、天然气、煤层气等企业设立阶段,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为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提供法律论证;公司架构设计;出资协议等合同的草拟与审查
制定公司章程;设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基建期间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草拟与审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拟与审查;起草、审查各类劳动用工合同等。
    第三,在企业生产经营阶段,律师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提供相关法律、政策咨询;草拟、审查日常经营合同;协助企业办理经营资格证;对外投资方案设计、相关合同的草拟与审查;提供法律培训;参与谈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四、企业关闭阶段,律师可以参与谈判;草拟、审查相关补偿协议等企业本身后续处理法律文件;协助企业处理职工安置等相关事务。
    第五、在企业项目融资活动中,律师可以提供融资法律、政策咨询;项目融资方案的设计与可行性论证;融资对象和项目的尽职调查;
抵押融资方案的设计与可行性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托参与融资项目的谈判;起草、审查融资合同。与一般企业融资不同的地方在于,律师在为矿业、电力、天然气、煤层气等企业提供融资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该类企业与一般企业的不同点、特殊性。
第六、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律师可以针对企业特性为该类企业提供起草并购意向书;进行尽职调查;制定重组方案;参与谈判;协助并购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起草审查资产、股权转让协议;代办工商注册新设或变更登记;设计科学合理的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服务。
    同时,在事中控制阶段,律师还可以企业环境保护标准的遵守、政府企业的信息公开以及排污交易的实践、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审查以及环保的尽职调查等方面也将大有作为。因其具有特殊性,将另外叙述。
    三、新业务
    1、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中律师的环境法律服务。
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某些进口国家以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为由,运用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或措施,使得大量的外国产品难于进入本国市场,从而达到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进口国政府往往是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如PPMs标准,即“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审批程序,实行环境标志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贸易障碍,最终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或产品的目的。鉴别“绿色壁垒”的正当与否,以保护受到不公正绿色壁垒侵害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正越来越需要律师为国际贸易中受到不公正绿色壁垒侵害的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2、新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律师的法律服务。
    新能源又称非常规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指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海洋能生物质能核聚变能等。
    首先,在新能源项目开发全过程,专业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为新能源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参与新能源领域内具体项目方案设计、项目合同审查、新能源产业政策咨询;参与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合同文件的起草和审查;项目主要设备采购、工程总承包等重要合同的谈判;协助制定和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及合同范本;参与合同履约过程管理,防控法律风险;提供工程法律培训,开展项目法律风险评估、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等。    
其次,合同能源管理。我国建筑总能耗约占社会终端能耗的20.7%。。根据行业统计,2012年非化石能源消费量预计为3.3亿吨标煤。同时根据中美首脑达成的应对气候变化策略,中国碳排放将在2030年达到峰值。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EMC)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市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在整个合同能源管理中的法律服务有以下几点:为节能服务公司、用能企业等提供政策咨询,介绍国家及地方补贴政策;协助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资格审批备案;接受节能服务公司委托,就用能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公司沿革、法律潜在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协助节能服务公司申报项目,起草政府要求的各类文件,监督规范项目各实施环节,协助项目通过政府验收;为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企业设计项目合作模式、项目融资方式等,起草修改各类项目合同文本;为节能服务公司或用能企业进行项目风险论证和项目实施风险防控;处理项目纠纷。
其三,根据国家能源战略与相关规划,可再生能源项目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对象。在示范项目申请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示范项目的申请获批受政策影响较大,需要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合规审查服务,在EPC总承包模式或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点。因此除了常规的合同法律服务之外,律师需要从现有政策、项目本身条件及未来发展趋势出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意见,为企业在税款抵扣、合同拆分、节能量审定等方面提供实务操作建议;环境尽职调查及合规建议;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法律服务 ;自愿减排量(VER)交易相关法律服务 ;排放权交易的架构设计、合同审查谈判以及相关法律咨询 ;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的交易框架设计、协议起草、审查和谈判 。
 3、参与上市公司环境核查、企业EHS法律事务、参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绿色信贷、排污权交易、碳交易等。
本条涉及的业务系环保法领域相对边缘的业务。
上市公司环境核查业务曾经长期被商业公司所垄断。2014年10月23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从该文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以及拟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如何评估就成了一个新的需要保荐机构、投资人、律师事务所、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进行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此举意味着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废止后,环保核查工作交由市场自主进行。那么,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完全可以在此有所作为。
 EHS管理体系是环境管理体系(EM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两体系的整合。其具体事务:环境Environment、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的执行者与监督者。并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始终是 EHS管理体系的筋脉,因此作为环境律师当然是企业 EHS管理的不二人选,并且律师更专业。
同时, EHS管理体系中包含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也是一项相对独立的业务,环境律师可以大有可为。
绿色信贷就是“green-credit policy”,绿色信贷的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和绿色产业融资,构建新的金融体系和完善金融工具。绿色信贷对于我国银行业,是一个挑战。越是“两高”行业,如钢铁、水泥等,其贷款需求越大。未来若不加强其环境风险管理,一旦发生给予贷款的企业发生污染事件时,不但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也将损及其债权的收回。律师作为保险丝,完全可以在银行业的环境法律风险防控上作出业绩。
排污权交易、碳交易具有类似的法律理念,其可以归入排放权交易范畴。排放权交易指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进行的交易。是在一定范围内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授予排污单位以一定数量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对排放权视同商品进行买卖,调剂余缺,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这一项新的业务当中,环境律师在污染物审计、管理、交易以及市场法律构建等领域均可染指。
4、为新的产业例如绿色建筑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对绿色建筑的定义为: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目前,我国每年新建和在建的项目超过30亿平方米。
  我国已经初步确立绿色建筑法规标准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与此同时,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建立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正式启动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绿色建筑法律服务的核心内容是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和增加利润,此外还有环境调查、代办优惠、教育培训、业务咨询等。除了常规的建筑工程风险外,重点在建筑工程的立项、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绿色标准上提供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参与具体项目方案设计、项目合同审查、产业政策咨询;参与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等合同文件的起草和审查;项目主要设备采购、工程总承包等重要合同的谈判;协助制定和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及合同范本;参与合同履约过程管理,防控法律风险;提供工程法律培训,开展项目法律风险评估、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筑工程污染而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等。
同时,以绿色建筑为支点为企业增加利润,防范风险,减少风险损失也是律师法律服务的一种方式。我们这里所说的增加利润是指单纯增加收益的行为,主要是指代办优惠,包括各种奖励、补贴等。
  另外,协助相关部委要继续完善相关的政策标准,完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体系,建立适合各地特点的标准,也是当下律师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5、促进环境行政执法,尝试让政府购买服务。
提升基层法律机构调解环境纠纷的能力,通过调解的手段处理污染后果不严重及易激化矛盾的环境纠纷,以正当司法程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1)开发基层环境纠纷调解机制和相应的工具书;2)在基层司法所试点成立基层环境纠纷调解中心,建立巡回调解中心;3)提高基层环境纠纷调解中心调解环境纠纷个案的能力;4)建立调解后处理机制:调解结案的促进依法执行;调解不成或不执行的移送起诉。5)和环保局、水产局等相关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举办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构建安徽环境法律职业共同体工作网络,编制《促进环境行政执法手册》并发放;6)调研并撰写促进环境行政执法研究性报告并递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6、PPP、BOT、BT、TOT、TBT模式下的环境法律参与。
    20世纪90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在国内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ZF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ZF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律师在此过程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为工作原则。以法律风险防控和项目融资法律服务活动。其和一般的企业融资活动不同的地方是模式不同,环境法律因为有公共部门的参与凸显重要性。 
    另外,BOT、BT、TOT、TBT模式并未过时,它们依然是ppp模式的必要补充。我们来看一下他们的定义。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ZF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模式,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BT投资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TBT(Transfer-Build-Transfer)就是将TOT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上述定义对比可知,政府在上述模式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基于环保法的公法范畴,二者的结合是天生的。律师的作用可以比照ppp模式。
7、互联网+环保
“互联网+”的思路是指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能够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相结合,能够在新的领域创造新的形态。环境领域是一个融合多种环境要素的领域,要全面整体呈现环境问题,尤其需要通过互联网实现环境要素互通共享,从而推动环境问题整体解决。新媒体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推动力量。 新媒体时代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使广大网民的环保诉求日益高涨。公众正在利用互联网实现环保的公益性、环保的公开化、环保的市场化。新媒体可以在推进环境科学立法、民主执法、公正司法和促进守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环保部门和机构应当借助新媒体,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公众知晓信息。在中国环境司法体系上,来自互联网的监督将会非常重要。从环保系统内部来说,环境数据应该被看作环保部门的一大抓手,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对于律师来讲,在这样一个大的互联网+环保历史背景下,紧紧抓住大数据这一抓手,利用信息公开、互联网技术,一方面促进环境行政执法、一方面促进公众参与。
    8、涉外环保
涉外环保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传统涉外,一个是“一带一路”大背景下的涉外环保。
传统涉外环保律师可以在环境、资源、能源企业中如股东权利、知识产权、涉外经济、国际贸易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为一般的涉外企业(包括外国来华企业和中资企业对外投资)提供环境、资源、能源法律服务。
“一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它将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大的背景是1.产能过剩、外汇资产过剩;中国油气资源、矿产资源对国外的依存度高;中国的工业和基础设施集中于沿海,如果遇到外部打击,容易失去核心设施。在这个前提下,律师可以在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防控上做足文章。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是首要因素,知己就是要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环境因素。 要清晰的认识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更多的可以转化成可预见性,帮助企业可以更好的预防法律风险发生或者风险发生后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律师还应当主动研究规范"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包括全球性法律、区域性法律、双边法律以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可能发生冲突,解决这些冲突,既应遵循强行法优先、利益平等原则,也需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规则予以解决。这些法律当中蕴藏着无限业务。
    四、关于新常态下环境、资源和能源法律业务拓展的思考 
首先要思考新常态。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拐点”。“新常态”意味着经济发展不是单纯地追求速度和规模,而是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 随着经济增长模式与发展思路开始“转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也应该同步转型。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立足点在于能为社会解决什么问题,为社会做点什么事。因此,律师不能仅仅关注法律业务本身,要把律师的社会责任和企业的社会责任仅仅的结合起来,这中间环境社会责任尤为重要。
其次要思考环境、资源和能源法律业务的载体。
    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虽然我们用了大量篇幅阐述了环境、资源和能源法律业务的重要性和多样性,但是该项业务和普通的部门法(例如合同法、公司法等)的关联性是十分紧密的,脱离了这些基本部门法,环境、资源和能源法很难生存或者说很难找到立足点。因此,律师在提供环境、资源和能源法律服务的时候不能空喊专项法律服务,应当与这些基本的部门法相结合。
    第三要思考团队作战。越来越多的成功案例证明,现代企业的运作惯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团队资源的运筹和管理。不善于管理团队、激发团队热情地领导着,必然会遭到社会的淘汰,无论你是在商场、还是赛场、还是其他竞争环境,首先考虑你所面对的是一个怎样的团队。特别是在互联网+的今天,快捷与风险并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更加应当抛弃个人英雄主义,因为单凭个人无法完成瞬息万变的法律风险防控。
 
参考文献:
1、《生态文明与新能源革命时代法律服务的机遇与挑战》陈臻、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2014.2.
2、《PPP、BOT、BT、TOT、TBT超全解析+案例》建筑经济与管理微信公众号;2015.4.
3、《对律师发展涉外业务的思考》赵忠林、《发展》 2010年01期。

4、《“一带一路”战略应关注的问题及实施路径》张莉、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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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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