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矿业律师与矿业企业共成长
2012-04-19 10:20:05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李玉红 【 】 浏览:502次 评论:0
律师作为矿业投资领域不可或缺的中介方,在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已显得越发重要。
  律师在矿业投资中的角色与作用
  律师给人的印象似乎都是挑词架讼、据理力争,脑袋里除了风险还是风险,甚至给部分人造成“只要律师出现,项目基本歇菜”的错误认识。
  然而,一位医生,如果没有疾病防范意识,一定不是好医生;一位律师,如果没有风险意识,也注定不是好律师。一位律师如果没有风险意识,很难谈得上去发现风险。在一个项目合作或交易中,无论项目方还是投资方,都不可能聘请一位只会鼓掌叫好、唱赞歌的律师,否则,就失去了聘请律师的意义。一名优秀律师,不仅应该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去发现风险、防范风险,更重要的是要具有排除风险、消化风险、协助委托人以最低成本解决交易障碍、实现委托人的交易目的的能力。促成交易才是律师作为中介方最重要的使命。这不仅是成功律师应该具备的智慧,也是成熟律师应该具备的品格。
  矿业领域专业性极强、交易结构复杂、信息严重不对称、投资额巨大,无论是项目方还是投资人,都应该谨慎选择交易伙伴、合理设计交易模式。从投资角度看,似乎只有投资方才需要考虑投资风险,项目方只需要踏踏实实地收取投资价款,投资风险好像无从谈起,事实上并非如此。
  有一个这样的案例:2004年,中方某陕西煤矿企业因办理采矿手续等事项欠缺资金,需要引进合作方——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某外方投资人。中方认为自己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不需要律师等中介机构参与,便按照外方设计的交易模式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外方向中方投资3亿元获得51%的股权,其中2亿元支付国家资源价款,1亿元用于煤矿开采,上述投资款在外方尽职调查完成后30日内无条件付清,为巩固双方合作关系,外方向中方支付定金2000万元。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了中外合资审批手续,外方开始尽职调查。半年后,外方尽职调查还在缓慢推进,每周一封文件催要函令中方非常疲惫。看着煤价天天上涨,可自己的煤矿因资源价款和采矿证问题迟迟不能进展,中方非常着急。经多方打听,中方得知,作为离岸公司的外方实质上是一家矿业投机商,外方根本不具备付款能力,也从来没想过通过后期的煤矿开采获取收益,其天天催要文件的目的,只是为寻找新的投资人争取时间。中方如果不配合对方尽职调查,就构成违约,将面临巨额违约金;协议的束缚和外商审批的限制,使中方根本不可能再引进其他第三方投资者。这个项目从投资模式的设计到协议的签署都存在问题。如果在尽职调查完成前不办理中外合资审批手续,如果把尽职调查材料清单作为协议的附件并且约定尽职调查的期限,中方就可免于陷入这种被动局面。
  值得庆幸的是,此案经律师介入以后,律师方理智、客观地为中方分析了当时的处境,协调中外双方多次磋商,最终设计了一个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双方共同寻找新的投资人,投资到位后中方返还外方定金,并给予外方适当的补偿。
  这个案例更多地反应了矿业权人的风险。而矿业权人除了应规避上述案例中的风险外,还需要考虑股权结构的设计是否合理、合作后公司控制权与管理权等问题。
  作为投资人,利用矿业律师、会计师、矿业评估师等专业中介机构的优势,借助中介机构的执业经验和教训,不仅可以规避合作风险,还可以提高合作效率,甚至可以节约投资成本。
  尽职调查的结果是投资人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依据。但智慧的企业家往往还会利用尽职调查结果,作为谈判交易对价的筹码。从这个角度看,律师不仅仅帮助投资人防范风险,还可以帮助投资人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律师的作用远远超过了风险评估与防范。目前,我国部分律师事务所的矿业非诉领域服务,已经渗透到矿业项目选择、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成本控制、矿业融资等领域。
  律师在交易模式设计环节的作用
  交易模式的设计对交易双方来说,似乎仅仅是一种形式、一种程序。这种形式暗含很多玄机。交易双方的核心权利义务,往往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存在天壤之别。
  资产并购也就是矿业权转让可以有效地隔离矿业企业的或有债务,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条件、矿业权过户的审批可行性有多大、资产交易引起的高额税费如何规避?
  股权并购可以解决资产并购的种种顾虑,但并购方如何查清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潜在诉讼、尚未披露的担保?这对并购方来说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方式的矿业投资中,曾遇到多起这样的案例:交易双方经过紧张激烈的谈判后达成交易协议,在征求律师意见时,律师发现,协议虽然约定受让人向股权出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交易价款,但双方均没有考虑合作后的项目开发费用,如果要求受让方追加投资,则超出受让方的投资计划;如果不追加,就目标公司而言,并没有真正实现融资的目的,无法解决目标公司的资金困难。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律师通常会为客户提供这样的方案:将受让方的投资资金分为两部分,把项目后期的必备资金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充实目标公司的资本,剩余资金可以受让部分股权或通过对原股东补偿的形式支付给转让方。这种方式既可保障合作项目的必要资金,又可以满足项目公司股东的近期收益需求。
  交易模式将直接决定合作双方的成本、或有负债风险、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以及合作交易效率等重要问题。利用律师的专业优势和执业经验,对企业合作双方来说是一种捷径。
  风险和机遇并存,高风险意味着高回报,只要有足够的信心和决心,依靠合作者的能力与智慧,借助中介机构等各方的专业优势,定能实现技术与资本的完美对接,实现合作双方的财富共赢。□
责任编辑:dongzelaw
】 【打印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