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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明确环保禁止令操作办法 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2012-04-12 09:49:30 来源: 作者: 【 】 浏览:455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综合消息 2011年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中申请环保禁止令的要求、申请程序、审查程序以及公安机关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完善了原来的环保禁止令制度。


  《意见》规定,环保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危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民事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据悉,针对环保禁止令发布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这在全国法院尚属首创,这表明昆明的司法机关对于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加大。


  2010年11月,昆明在全国首创了“环保禁止令”这一全新的司法手段。即当出现紧急情况,如果不马上制止被告的行为,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时,法院应当采取果断措施,颁布禁止令,及时禁止被告的相关行为,禁止令由警方协助执行。但对于什么人可以申请“禁止令”,对申请人的申请程序、法院的审查、禁止令的形式、禁止令的颁布、禁止令的执行等程序问题均未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


  “为此,法院制定了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对环保禁止令的相关程序性问题及公安机关协助执行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统一两级法院和公安机关开展环保禁止令的工作。”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袁学红说。


  《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主要是规范申请人的申请程序和人民法院审查颁布环保禁止令的程序,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环保禁止令的条件、环保禁止令申请状的要求、诉前环保禁止令的申请、诉讼环保禁止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环保禁止令申请的审查等。


  《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则主要是规范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执行环保禁止令的程序,内容包括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工作程序、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执行环保禁止令中的职责等。


  申请禁止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诉讼人(原告)可以申请环保禁止令:(一)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自然资源,生态、生活环境安全;(二)被告的行为可能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生活环境难以恢复;(三)被告的行为加重对自然资源,生态、生活环境破坏。


  人民法院采取环保禁止令措施的,可以要求公益诉讼人(原告)提供担保;公益诉讼人(原告)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环保禁止令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院做出环保禁止令的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最迟不超过5日。


  公安协助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应当依法、及时,不得推诿。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出警。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出警。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人员在执行环保禁止令中,遇到暴力抗法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增加警力,保障环保禁止令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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