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董若义 通讯员 徐复忠 肥城报道 为健全内部处罚监督机制,山东省肥城市环保局日前制定并实行了案件集体审查制度,确保案件审查公正、公开。
制度规定,在肥城市环保局内部成立案件审查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其他党组成员任副主任,法宣科科长和相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案件集体审查制度包括以下主要程序:一是提请程序,办案部门将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填写好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送法宣科审核。之后,法宣科提出处理意见,经科长和分管领导签字,提请审查委员会研究。对于提请集体研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按要求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受理(立案)情况、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和办案单位的处理意见、请求事项和建议等。二是案件研究程序,由案件主办人员汇报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审核人员汇报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依次发表意见,最后综合意见做出决定。
肥城市环保局要求,经过领导集体研究的案件实行督办责任制,可以确定1~2名局领导对案件进行指导和督办,直至案件办结。领导集体研究案件出现执法人员办案违法的,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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