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许多地方环境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看似责任在企业,实则根源在政府。究其根本,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未能完全履行环境责任。那么,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哪里?如何使地方政府真正承担起环境责任?对此,本版今日特刊发相关观点,以飨读者。
建立健全环境责任制
邢化峰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综合实力相对比较落后,这是影响和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深入开展的最基础、最重要的因素。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必须在经济发展中得到解决。在现阶段,一切放弃经济发展而保护环境的要求都是不现实的。
以GDP为主的考核指标制度,迫使各地官员惟GDP是瞻,千方百计要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有些地方领导为了在短期内取得政绩,出台各种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甚至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进行挂牌保护。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下,一些企业无视环境法律法规,更加肆无忌惮地违法排污。
据笔者所知,现行法律责任中追究的大多是企业单位、项目单位的环境责任。实际上,很多污染项目尤其是大的污染项目的上马,大多数都是地方政府决定的。但是,对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怎么去评估和追究?在法律中尚没有明确。当务之急,就是要重点解决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失职怎么追究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可以把污染留给社会,把治理留给下一届政府,把后患留给老百姓,但只要有GDP政绩,照样可以升迁。
我国环境恶化和污染事故频发的严峻现实告诉我们,如果不将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明确赋予各级政府,不建立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环境法律责任制,不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不让提供保护伞的官员受到应有的处分,地方领导官员对环境法律就不会产生敬畏,法律要靠政令来落实或让位于政令的怪现象就不会终止,地方政府及主要官员还会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长远的环境利益,环境被破坏的悲剧将继续发生。
要让环境法律成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当务之急是要加大依法治国力度。要把对地方政府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写进法律或法规之中,严格执行问责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同时,加大各级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使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在任职期间的政绩评价能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挂钩,真正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使公众监督落到实处
曹家新
为什么一些流域治污多年,投入巨资却收效甚微?为什么一些地区污染事故频发,群众生存环境屡屡告急?根本原因就是一些地方政府未能完全履行环境责任。
也许有人要将环境污染屡禁不止的原因归咎于排污企业,正是他们不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才导致当地生态环境被破坏。表面上看的确如此,但其实这就是当地政府的责任。排污者为什么敢违法排污,就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不仅没有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还对这些企业进行挂牌保护。
一些地方政府未能完全履行环境责任,原因有多种。一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矛盾。以河流开发热为例,在河道上修建电站,早己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抓手。殊不知,过度开发会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惟GDP发展观的背后,已经不是地方官员的执政思路或者观念问题,而是利益问题。二是自身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矛盾。例如,砍伐一片原始森林,固然可以为相关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给地方财政增加税收,但造成的水土流失却是公共的事,污染了下游也是别人的事情。
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曾说:"一个现代社会,对于法律和秩序的需要是基本的。只有法治与秩序才是通向稳定、自由、和谐以及真正的长治久安的根本。"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强调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首先,要改革考核政绩的传统模式,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其次,要保证司法和执法的独立。这就要求司法和执法队伍必须是专业和公正的,它们是法律的化身,不能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表;第三,要打造公众深度参与环保公共事务的氛围,让公众监督成为一种常态,使公众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赏罚分明才是有效管理
卢秉天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在思考:究竟谁该为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负责?是企业,还是地方政府?
您要是读过《商业生态学》,回答肯定是"企业",因为作者保罗·霍肯(美国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理论先驱)认为,企业是酿成环境灾难的主要推手,解铃还需系铃人,他们是惟一能引领人类走出自己制造的混乱局面的主体。但是,笔者不得不提醒您,不要忽略"他们规模够大、资金够多、分布够广、实力足够雄厚"的词语。因为,在我国,像美国英特尔公司、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等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性公司,目前还少之又少。历史上的一些环境事件影响巨大、后果严重,如1943年洛杉矶发生世界上最早的光化学烟雾事件,这一切仅仅依靠企业的力量能解决吗?答案是不能。即使是平常的环境问题,如居民生活垃圾污染,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尾气污染等,哪怕是当地的大型企业,解决起来都是力不从心。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应该对环境问题负责。事实证明,靠人们自觉践行环保,促进可持续发展固然重要,但地方政府握有实际的资源,拥有支配社会各方的权力。只有地方政府出面进行有效地管理,才能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赏罚分明是管理学中最重要的环节,《环境保护法》第8条、第29条分别规定地方政府负责环境保护的奖励和限期治理。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却做不到这一点。他们通常的做法是:一是只罚不赏。不少地方政府习惯于"猫捉老鼠"式的管理,即哪家企业有问题就处理哪家,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平时并不重视,一旦企业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就对违法企业予以重罚;二是赏不公正、公平。事实证明,不少污染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在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青睐之下,这些企业受到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大多数拥有政府各部门给予的各种荣誉,但这些荣誉与其自身的表现并不相符,因此也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激励功效。
环保事业要卓有成效,必须协调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而拥有这种力量的机构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只有切实承担起环境责任,才能最终实现当地的可持续发展。
从理念和机制上寻找突破口
张厚美
高位求进、加快发展,加速提升、扩张地方经济总量无可厚非。但是,如何在加快发展的同时确保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两手硬",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是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现实问题。
保护环境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各级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确实下了很多功夫,然而,"按下葫芦浮起瓢"的事屡有发生,环境状况依然跳不出"局部好转,整体恶化,一些地方环境污染事故高发"的怪圈。如何在加快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忘加强环境治理,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落实地方政府责任,防止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要从环境管理理念和机制上寻找突破口,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利用综合性手段开展工作。要坚持环境优先战略,实现经济竞争力和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才能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加快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去。实践证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可以实现双赢。如四川省广元市在灾后重建中坚持低碳发展,承接产业转移时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在3年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环境质量得以持续改善。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以GDP论英雄",领导干部的升迁奖罚被简单化地绑在了与经济相关的量化指标上,导致有些干部为追求片面的GDP增长和政绩,不重视环境保护。如今,以GDP增长为主要甚至惟一考核指标的时代已经过去。无论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还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均未提及有关GDP增速的量性要求。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淡化GDP这个过去最硬的指标。如湖南、广东等省提出,不再将GDP作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浙江省新的干部综合考核办法也不再搞单纯的GDP竞赛。
当前,我们要树立抓GDP增长是政绩,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政绩的观点。摒弃了单纯的GDP政绩观,才能让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和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