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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防不胜防?
2011-08-16 10:44:1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史春 【 】 浏览:901次 评论:0

近一段时间,各地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有人认为,环境污染事故是必然发生的偶然事件。甚至一些环保工作者也认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要么是天灾,要么是人祸,是无法预防和控制的,工作中只有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来应对。但是,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真的是一种必然现象,真的不可预防吗?


  笔者认为,环境污染事故从理论上说是一种技术风险,而技术风险是可以预防的。飞机涡轮发动机的发明者、德国人帕布斯·海恩曾从飞机飞行安全事故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著名的"海恩法则"。他认为,一起重大的飞行安全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每个征兆背后又有300个事故苗头,每个苗头背后还有1000个事故隐患。这一法则告诉我们,事故是有征兆的,是可以预防的。事故的发生看似偶然,其实是各种不安全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事实上,对事故预防的代价要远远低于事后应急和处理的代价。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转变思维方式,高度重视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工作。


  要重视事故的事前预防。开展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工作,就是要找出产生事故的征兆、苗头和隐患,然后治理和消除这些隐患。这是一项容易被忽视的基础性工作。任何事故的发生,都经过萌芽、发展、发生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重视每一个征兆、苗头和隐患,及时把预防工作做到位,那么环境污染事故就会减少甚至避免。在现实中,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环境污染事故?究其原因,就是征兆、苗头和隐患没有及早发现并及时排除。因此,我们要坚持从细小问题入手,以小中见大的敏锐眼光和见微知著的警觉意识,善于从各种征兆中发现事故苗头,从苗头中排除隐患。


  要把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一项常态化的工作。要想不发生或少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实际操作中,要把预防工作常态化做到位,包括对隐患的查找和治理,明确整改责任追究制,落实事故责任和措施等。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年初制订工作计划时,要把对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作为一项基础性、常态化的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


  对环境污染事故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另一条安全规则墨菲定律认为,"只要存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事故就一定会发生",而且"不管其可能性多么小,但总会发生,并造成最大可能的损失。"因此,我们对任何事故隐患都不能大意,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而要想尽一切办法,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当前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只重视对环境污染事故本身进行总结,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甚至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检查,却往往忽视对事故征兆和苗头进行排查。如果不能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污染途径,就会成为下一次事故的隐患。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主体的监督,依法予以重罚。在环境污染事故中,造成事故的责任主体往往是企业,但事故处理往往陷入"企业污染环境、政府出面埋单、百姓承担代价"的怪圈。笔者建议,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要严管重罚,区区10万元、20万元的罚款,无法对企业形成有力的震慑。国家应修订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这样做最直接的好处是,可以促使相关企业加大对环境污染事故预防的投入力度。从安全经济学的角度看,安全生产预防性的投入产出比要大大高于事故整改的投入产出比,是1∶5的关系。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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