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媒体报道,《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初稿首次在全国性法律中列入“按日计罚”概念,即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上不封顶。多位环保专家指出,该法未来若能顺利通过审议,将成为我国最严厉的环保立法。
因现行《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心慈手软”而导致的企业排污成本低、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的状况,一直为世人所诟病。也正因为排污成本的低廉,才造成了现在很多油企、矿企、药企等“双高”(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恣意妄为”和“不计后果”——宁可向江河湖海“直排”而被罚几十万元,甚至将其列入企业的会计报表,也不愿花钱自建污水处理厂的尴尬状况。
更为甚者,极个别企业因自身的责任,尽管严重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甚至造成了严重的环境事故,但按照相关法律条款,罚款却只能是象征性的,而善后污染的防控、生态的修复却由政府来埋单。就2005年松花江爆发重大水污染事件来说,至今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而肇事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母公司中石油仅向环保总局缴纳了100万元的罚款,以及向吉林省政府“捐助”了500万元,以支援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这样的处罚,怎能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效果?这也就难怪一些人曾戏称环保法为“豆腐法”了。
毫无疑问,在当今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排污企业违规排污成本低廉的情况下,适时推出“按日计罚”概念,对增强排污企业环保意识,提高其排污成本并使其“不敢随意排污”、“排不起污”,减少和控制污染、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等将起到积极作用,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但话又说回来了,再好的法律法规,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不折不扣的落实,那就是“稻草人”一个。就拿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来说,虽然有一些“软肋”和“硬伤”,但总体上还是完备的,如果真能得到有效执行的话,对环保工作起到的作用不仅不容小觑,也无可替代。然而,该法实际执行的效果却令人失望。特别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情况下,在以GDP至上的大势下,环保部门的责任缺失,地方政府对于政绩的渴求,企业对于利润的欲望,最终使环保工作“四面楚歌”,举步维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的需要,甚至还打着“发展地方经济,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幌子,为企业颁发了许多“保护牌”,公然出面保护“招商引资”来的“双高”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出环境事故才怪。
可见,要想真正把环保工作落到实处,有效减少和控制污染,就必须从法律层面为环保工作提供支持。但记者认为,更重要的还在于落实,真正让各级政府承担起环保责任。
如果地方政府错误的政绩观不改变、科学发展观不确立,企业的环保责任得不到有效履行,相关监管部门又畏首畏尾、不敢作为甚至失职渎职,就算再完善、再严厉的法律法规也难免沦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