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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快乐?别人的痛苦?
2013-08-05 09:45:3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1428次 评论:0
 ◆马新萍


    北京景山公园内的动物,特别是鸟类近年来明显减少,什么原因?太吵。园内众多的合唱团吵得鸟儿都受不了,纷纷离开另觅清静之地了。公园若是喧嚣到这份儿上,恐怕想在此休闲放松的居民也难如愿了。


    不光是公园里的喧嚣,居民小区里刺耳的装修声、餐馆冒出的呛人油烟、反射进室内的光污染等也惹人心烦。这些我们姑且称之为“社会源污染”,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缺乏管理,但人们每天都能遇到,却无可奈何。


    这些“社会源污染”看似不大,司空见惯,能忍也就忍了,但像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地雷,不知道哪天踩上去,就会爆炸。例如某地玩陀螺晨练的居民就因陀螺的哨声大,而被附近深受其扰的住户用气枪射伤。


    其实在公园里唱唱歌跳跳舞没什么,但非要用上扩音器、高音喇叭来助阵就有点过了。休闲之地,你有权唱歌跳舞,其他人还有权享受清静呢。


    世上的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每个人在享受权利和自由的同时需要兼顾他人的利益。尤其在社会活动中,人们的活动、行为都应遵守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不能影响、伤害到别人的利益。说白一点,绝不能把你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们忽视了对公共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育,导致当前一些公众缺少基本公共意识,往往只顾自己,忽视别人感受。


    因此,解决“社会源污染”,最先应培育和建设良好的公民社会行为规范体系,你自觉在公园里浅唱低吟,我在旁边悠然养神,各自为乐,各得其所,“社会源污染”不也就能轻而易举消除了吗?


    在解决“社会源污染”方面,社会基层组织的管理作用不容忽视。小区物业、居委会、公园等单位与居民打交道最多,容易发现污染纠纷和冲突苗头,便于调解处理,可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


    基层组织管理“社会源污染”是比个人自觉遵守社会行为规范更有约束力的一种形式。当人们对一些社会行为规范疏于遵守的时候,需要有外力来约束一下,基层组织管理就是这种外力,依据规章制度的约束,及时把不文明行为纠正过来,不至于激化矛盾。


    新加坡一些小区居住的业主都有一本《居住守则》,涉及日常生活、娱乐健身设施的使用、停车管理以及公共设施维修等多个方面,详细规定了住户在小区内可以进行的活动以及被严格禁止的行为。


    一旦有人违反了规定,保安人员会及时制止,物业管理处也会向各家各户发出书面通知进行提醒。如果违规者仍无视警告,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纠正错误或者给他人造成了损失,那么他除了要赔偿,还有可能“吃官司”。


    说到赔偿、“吃官司”,这是更高层次的一种约束形式了。当一些人的行为触碰法律底线时,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就应该切实履行职责,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其他人的正当权利,依法处理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这给了我们这样一种启示,消除“社会源污染”,应构建金字塔式的消除模式,金字塔底部由要求人们遵守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构成,中部由基层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构成,塔尖部分则是由执法部门强制约束构成,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下功夫,既以人为本,又不失法律刚性,刚柔并济,为大家享用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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