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公约》包括哪些内容?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全称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又称POPs公约。它是国际社会鉴于POPs对全人类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为淘汰和削减POPs的生成和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免受POPs的危害而共同签署的一项重要国际环境公约。公约已于2004年5月17日正式在全球生效。截止2005年5月,已有151个国家或组织签署了《斯德哥尔摩公约》,其中有98个国家或组织已正式批准了该公约。我国是公约的正式缔约方,是2001年5月23日首批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2004年11月11日,公约已正式对我国生效。
目标
铭记预防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
目的
先消除12种(类)最危险的POPs;支持向较安全的替代品过渡;对更多的POPs采取行动;消除储存的POPs和清除还有POPs的设备;协同致力于没有POPs的未来。
主要内容
《斯德哥尔摩公约》分前言、正文和附件3部分。前言中阐述了一些原则和认识,如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预先防范原则等。
正文规定要通过控制生产、进出口、使用和处置等措施减少并最终消除有意生产的POPs的排放:对于有意性生产和使用产生的POPs排放,缔约国应当禁止和消除这些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缔约国有义务制定计划,查明POPs的库存量及有关废物,并采用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管理;对于新型的农药和工业化学品,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POPs特性的此类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管制;对POPs的进出口仅限于特定的案例,如以环境无害处置为目的的进出口。
《斯德哥尔摩公约》同时规定了增补POPs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资金资源和机制,并要求发达国家提供额外的资金资源和技术援助。此外,还包括了关于信息交换、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研究开发和监测、报告、成效评估等方面的条款。
历史沿革
筹备讨论阶段: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届理事会1997年2月通过GC/13C号决议,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协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负责组建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并负责组织会议。1998年6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进行了第一次谈判会议,之后又经过了1999年1月在肯尼亚内罗毕、1999年9月在瑞士日内瓦、2000年3月在德国波恩、2000年12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的共5次谈判会议,以及1998年10月在泰国曼谷、1999年6月在维也纳的两次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筛选标准及程序专家组会议的艰苦谈判。
缔约大会:《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22~23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来自127个国家、11个联合国专门机构、4个政府间组织、68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共600多人参加了本次全权代表大会。有110个国家签署了大会最后报告,90个国家签署了《斯德哥尔摩公约》,正式启动了人类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宣战的进程。
历次缔约方大会:《斯德哥尔摩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于2005年5月2~6日在乌拉圭举行。会议对议事规则、争端解决、成效评估、技术援助、特定豁免等议题进行商议。
第二次缔约方大会于2006年5月1~5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主要审议并通过了公约成效评估、资金机制、技术援助、协同增效、不履约问题、新增POPs等议题。
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于2007年4月30日至5月4日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召开。会议主要审议并通过了公约成效评估、技术援助、协同增效、不履约问题、新增POPs、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导则等22项决议。
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于2009年5月4~8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决定新增列管9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于条约附件中,禁止或限制其使用。这9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十氯酮、六溴联苯、林丹、五氯苯以及PFOS/PFOSF。
第五次缔约方大会于2011年4月25~29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
会议决定将硫丹作为新增化学物质列入公约附件A“消除”的受控范围,同意其在一些作物病虫害防治上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