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难题有解
公益诉讼难题有解
社团组织原告资格获认可,公益基金援助诉讼费用,“贵阳模式”值得借鉴 日期:2011-01-24 作者:刘晓星 来源:中国环境报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判决。
此案是我国首例环保基金资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齐健摄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近日在贵阳市开庭并当庭一审宣判。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并支付原告为搜集证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承担案件中的分析检测费、诉讼费。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此次宣判的案件是我国首例环保基金资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溶洞建管道污染河流 环保社团提起公益诉讼 南明河是乌江支流之一,蜿蜒150千米,流经贵阳,被誉为贵阳市民的“母亲河”。南明河上游正是贵阳市定扒造纸厂建址所在,造纸厂与南明河之间隔着天然的溶洞,造纸所产生的污水就通过建在溶洞中的管道排向南明河。 早在2003年~2005年之间,定扒造纸厂就曾因向南明河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治理。定扒造纸厂在整改后承诺:“如果今后有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的情况发生,将自行关闭工厂,以保证工业污水的零排放”。然而,时至2010年末,定扒造纸厂也未能履行承诺。 2010年10月1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贵阳市乌当区群众投诉,随即派专人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查证定扒造纸厂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属实。污染产生的大量泡沫与上游流入的南明河水汇合,形成一个长长的污染带,导致南明河污浊不堪。 2010年11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产废水对其下游南明河及乌江产生污染的危险。经审查,清镇市人民法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
司法解释破解“瓶颈”
环保社团获得原告资格 2010年11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现场发现的定扒造纸厂排放大量生产废水造成南明河污染现象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起诉状中所描述的污染事实完全吻合。 定扒造纸厂排污许可证中仅允许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等,禁止排放水污染物。清镇市人民法院法官当场询问企业负责人排污情况,负责人称定扒造纸厂每天晚上(约19时)至次日早晨(约7时)通过溶洞向南明河偷排污水。清镇市人民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此厂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检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严格地限制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形成“瓶颈”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虽然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社团组织可以作为原告,但近些年来,针对这一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了明确,使得环保社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来提起诉讼。 在这起环境公益诉讼中,按照贵阳市关于清镇市环保法庭受理环境案件的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社团组织的主体资格是没有问题的。 据悉,清镇市环保法庭近年来受理了不少的环境案件,而它之所以能够受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与贵阳市针对《民事诉讼法》中原告身份做出了解释有关。通过修订,民间环保社团获得了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权利。而相比之下,其他地方虽然也有环保法庭,也规定可以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又严格限制诉讼主体的资格,因此很难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基金援助鉴定费用 专项滚动助力公益诉讼 “这是我国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费用得到基金会资助的案例。”审判长、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副庭长罗光黔介绍说,这起案件中涉及的对被告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分析检测的费用,是由原告向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根据环保法庭的审核意见先行垫付的。 今年3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清镇市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存在资金困难,例如评估费、鉴定费等,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 此后,贵阳市两级环保法庭与“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达成共识,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评估、鉴定、检测分析等费用支出上,基金会将予以支持。基金会从2010年起,每年从资金预算中拨出10万元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援助资金”,专项滚动使用,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及时、有效的资金援助。 据了解,虽然贵阳、无锡、昆明和玉溪等地近年来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但公益诉讼的案例并不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公益诉讼基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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