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娇 摘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野生动物保护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考察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应从立法目的、保护范围、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狩猎、禁食制度和生境保护五个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 引言 我国是全球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而且拥有大量的特有野生动物资源。但是我国也是是生物多样性面临威胁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经济发展与环境破坏加剧,濒危野生动物数量不断增加。因此野生动物多样性的保护更应引起关注。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概述 (一)生物多样性的概念 《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生物多样性的定义是“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生态综合体;也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简单来说:生物多样性就是生命的多样性,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所有物种和生态系统以及物种所在的生太系统的生态过程。 (二)生物多样性的内涵 生物多样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 1、遗传多样性,指种内基因变化的多样性,包括种内显著不同的种群间和同一种群内遗传变异的多样性,也称为基因多样性。基因多样性提高了物种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是对生命延续有益的现象。 2、物种多样性,指物种水平上的生物多样性,[1]通常指一定面积内物种的数量,是最容易被人们认识的多样性层次。 3、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定义了“生态系统”,指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和它们的无生命环境作为一个生态单位交互作用形成的一个动态复合体。生态系统是生物与非生物环境的互动系统。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2] 二、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角度考察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立法现状 野生动物的生存与发展维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保护野生动物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从生物多样性角度考察野生动物保护,在内涵、时间和空间上都比传统野生动物保护广,不仅要重视物种多样性层面,而且要重视生态系统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层面,生物多样性保护强调保护的全面性、整体性和可持续性。 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起步较晚,始于1993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虽然有《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内容构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体系框架,但尚不能达到生物多样性中对生态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的要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定时间在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前,且该法在2004年修订时并无实质修改,因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以传统的物种保护为基础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愈演愈烈,再加上外来物种入侵,致使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下降,生存环境破坏,严重威胁物种生存。据统计,目前我国濒危野生动物的数量已占野生动物种数的 12.2%。[3]《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为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使其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远远不能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凋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人类的功用性和经济效用性,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来看,存在如下不足: 1、立法目的狭隘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根据本条可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保护是手段,利用才是目的。这是一种极为狭隘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指出:“该法过渡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性’,这种‘资源性’实质是一种社会经济价值论,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4]生物多样性保护强调保护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因而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的不能仅在于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而是要立足于通过保护野生动物,使整个生态系统保持平衡,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2、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主要是个别珍稀或濒危物种。这样,虽然保护了少数濒危物种免受灭种威胁,却忽视了其他野生动物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一般野生动物若处于不利的外部生存环境中,也可能成为濒危物种甚至存在灭种的危险。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来看,拥有多样性生物的生态系统才是最健康、稳定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过于狭窄的保护范围不利于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健康。因此,应当扩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那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而应以所有的物种为保护对象。 3、缺乏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规定 外来生物入侵会严重破坏当地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使许多本土物种消失。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薄弱环节,据统计,至2005年,入侵中国的外来物种已有400多种,其中有50余种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公布的全球最具威胁的外来生物。[5]例如,云南省的滇池曾是我国鱼类资源最丰富的地方,但是因引进经济鱼类,导致原有物种大量减少,现在湖中仅存鲫鱼、银白鱼、黄鳝等少数几种鱼类。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规制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没有防范外来动物物种入侵的相关内容,这就给外来野生动物物种入侵的预防和管理带来困难。因此从保护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出发,在规制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律出台之前,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相关内容。 4、狩猎规定不完善,缺乏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我国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过度开发利用,特别是捕食是导致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处于濒危状态的主要原因。例如,2009年6月7日,防城港市警方破获一起特大走私熊掌案,查获173只野生黑熊熊掌,评论指出,人类的口欲与贩卖野生动物的暴利,是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根源。[6]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对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不够完善,特别是对非重点野生动物猎捕、猎捕方式及猎捕限制的规定不够细致。 5、生境保护制度不完善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生境”是指生物体或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野生动物的生境就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近年来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我国存在大量的滥垦、滥伐和围湖造田等行为,使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日益减少,导致各种野生动物数量急剧下降。生境的保护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意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意识到保护生境的重要性,本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自然保护区、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些规定虽然对野生动物的生境保护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尚不足以达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生境保护的要求。因此应当完善本法生境保护的内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基础。 三、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若干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经有20年时间,本法是我国第一部野生动物保护的专门性立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来看,该法的指导思想已经滞后、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在某些重要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据此,笔者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立法目的 从前述分析可知,制定本法的时候,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将本法的根本立法目的确定为:利用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为人类服务。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考察,这一目的不仅忽视了生物多样性的生态价值,也不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此,应对本法的立法目的进行调整,笔者建议:将本法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改为“为保护拯救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二)扩大保护范围 现代生态学理论已经证明了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系统相对平衡的必要条件。某些物种的消亡可能引起整个系统失衡甚至崩溃,人类现有的认识水平有限,不可能完全认识某个或某些物种潜在的生态、经济或科研价值,许多目前认为无足轻重的物种,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可能有重要的价值。鉴于近年来我国濒危野生动物种类仍不断增加。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笔者建议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并将野生动物分类保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野生动物保育法》的规定,将野生动物分为两类:保育类和一般类。保育类包括珍稀、濒危及其他应于保育的野生动物;一般类是保育类之外的野生动物。[7]对两类野生动物规定不同的保护标准。 (三)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相关内容 我国未对外来物种入侵进行专门立法,本法也未规定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内容,这对我国野生动物物种多样性的保护非常不利,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可以规定在野外生存的非本地原产动物,如果有可能危害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应由专门机关作出处理。本法可以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授予主管机关相应权力,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与处置的详细规定待出台专门立法予以规定。 (四)完善狩猎和禁食制度 鉴于我国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现象非常严重,濒危野生动物物种不断增加,有必要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狩猎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增加禁止消费野生动物的规定,明确规定消费、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负的法律责任;二是完善狩猎制度,对于一般的野生动物,只有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种群数量稳定的情况下,才可适当猎捕,而且要取得狩猎证并在有关机关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对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除用于研究或教育目的外严禁猎捕,且因上述目的进行猎捕也必须有种类、猎捕地点、范围、数量、方式与时间的限制;不得以爆炸物、毒药、电、麻痹、架设网具、陷阱、兽夹等方式猎捕。 (五)完善生境保护制度 野生动物与它们所生存的环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的同时必须保护它们赖以生存自然环境。生境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鉴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野生动物生境保护的立法不足,笔者建议增加如下内容:一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进行事前评估、事后改正,即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进行项目建设和开发利用行为时应先向有关部门申报,经评估认为不会造成危害的,方许可其动工;对于已经存在的项目,若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有关部门限期提出改善办法。二是除了划定自然保护区外主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区,保护一般类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四、小结 野生动物生存与发展维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保护野生动物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有20年时间,本文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视角考察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指出了本法的不足与缺陷,并且从立法目的、保护范围、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狩猎、禁食制度和生境保护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 曹明德,杨锡生主编.环境资源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2] 曹明德,王良海.对修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点思考——兼论野生动物资源生态补偿机制[J].法律适用,2004,(11). [3] 仇永胜,叶利华.野生动物保护的制度思考[J].生态经济,2005,(02). [4] 张士霞.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思考[D]. 吉林大学,2008. On the Revision of the China’s WILD ANIMAL PROTECTIVE LAW (1988)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tection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LI Jiao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 Abstract: The wild animal protection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s of the protection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Key words: protection of biological diversity; 作者简介: 黎娇(1985-),女,法学硕士研究生 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学专业。 [1]张泽钧、段彪、胡锦矗:《生物多样性浅谈》,载《四川动物》2001年第3期。 [2]马克平,钱迎倩,王晨:《生物多样性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蒋志刚、李春旺、曾岩:《中国野生动物研究进展》, [4]曹明德、王良海:《对修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几点思考》,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1期。 [5]农业部网,《中外专家会集北京 共商抵御外来入侵生物之策》, [6]搜狐网,《货车查出173只熊掌追踪:口欲和暴利是走私根源》, [7]参见我国台湾地区《野生动物保育法》第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