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潇潇 摘要:对于一个农村聚落占到全国总面积近90%的国家,不了解农村,就不了解中国的具体情况;不切实的解决农村问题,对于社会矛盾的缓和调节,也就无从谈起。所谓“三农 ”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受到损害、城镇与农村差距拉大的问题。由此可见,农村环境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方面。 但是一方面,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标准当中,“村容整洁”一项对农村环境提出了一定要求;另一方面,“‘十五’以来,我国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来看,农村环境污染仍在加剧,生态环境质量仍在恶化。”[1]为行之有效地控制农村环境恶化的趋势,并进一步对之进行整治改进,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决议,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运作,种种做法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从内生型成因、外源性成因两方面勾勒农村环境问题成因体系,并在此基础之上试图完善“农村特征——现状——成因——对策”的农村环境问题干预论证思路,以期对之前以描述性研究为主的研究成果进行一定的补充。 关键词:农村环境问题 内生型成因 外源性成因 Abstract: Nearly 90% of the territory in Though there are notable progresses in 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s of the rural area in recent years, the overall deterioration of environment is still magnifying. To manage this circumstance from worsening and to make further improvement, a profound research of the environment issue and to apply it to the reality is urgently needed. This dissertation will outline how the environment issue came in to being from two aspects: endogenous cause and exogenous cause. Additionally, it will also try to advance the “feature-situation-cause-solution” analysis method on the environment issue and make a supplement of the previous researches. Key words: Environment issue of the countryside endogenous cause exogenous cause 绪论 背景——讨论的起点 农村,无论在通俗意义上还是从学术角度出发,都是一个相对于城镇而言的概念。尽管大多人都是从通俗意义上理解农村的概念,但这样的做法并不妨碍我们对其做出一个科学的定义。结合社会学、人文地理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笔者倾向将农村理解为主要进行农业生产,人口分布较为分散的聚落。也就是说,农村不单是一个行政区划的范畴。一般而言,农村以适宜从事农业生产的环境为依托,在此基础上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牧业以及渔业等广义上的一次产业。其相较城市而言具有一些特点: 一、 农村存在形式的特点。 1. 广义上的地理特点,包括自然地理的特点,也包括行政区划上的特点,内容有:蕴含丰富的自然资源,具备更为突出的生物多样性,其环境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农村往往分布于上级行政区划单位的周边; 2. 组织管理形式上的特点。但凡与农村有关的特殊制度设计,皆归于此列,内容有: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实施农村居民自治制度[2]。 二、 农村居民活动方式的特点。指的是农村居民在生产、生活活动中的行为方式较之于城市居民的不同之处。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由于人口相对较少,而幅员较为广阔,故农村居民居住点分布较为分散;农村居民的占有的物质财富较少,物质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农村居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较大的依赖性,农村居民的生产活动具有一定的不规律、不固定性。 总体说来,尽管党中央和政府就农村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要求,但城乡二元差距加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了解事物的内在矛盾,是认识事物发展的重要基础。[3]笔者认为,环境问题、农村的特点中蕴含了农村环境问题形成的一切基本、内在矛盾。所以,明确农村在各方面与城市的差异区别,有助于了解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社会背景环境,为后阶段的分析奠定基础,是理解农村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 农村环境问题概述 农村环境问题首先是环境问题。所谓环境问题,指的是因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而造成的实然的环境破坏与环境恶化或者环境破坏与环境恶化的危险,以及给人类造成的其他不利影响。根据对自然环境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环境问题又可分为:环境污染以及自然环境破坏。二者在对环境价值的减损程度方面存在差异,前者重于后者。具体言之,后者是对环境要素存量的减损,而前者是对剩余环境要素发展潜力的破坏。[4] 接下来,我们应该解决如下问题:所谓“农村环境问题”,指的是“发生在农村”的环境问题?抑或是“产生自农村”的环境问题?由于部分污染物质具有一定的非流动性,所以在大多数场合,产生自农村的环境问题,大部都会成为仅发生在农村范围内的环境问题。但是我们并不能否认存在这样的场合——由于物质的流动性,产生自农村的污染物向其以外的地区转移,从而对该地域造成不良影响。典型的例子如有论者提到的,由于畜牧业中牲畜的养殖活动中排放出大量的温室气体而造成的“大气污染”:由于气体所具有的高流动性,该类型的污染不会仅作用于其产生地,而可能造成全国性、甚至是世界性的不良影响。但是笔者认为,如若环境问题的影响已经超出了其发生地——农村的地域范围,那么受影响治理地方对于污染样态的评价方式以及应付对策,便可以无障碍的适用于该类问题的应对之中。由此观之,对于旨在从农村居民权益保护之角度出发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探究的本文而言,在这样的问题上多着笔墨,并非旨趣所在。反之,在城市发生的环境问题如若不能得到很好地控制,也会像城市以外的区域扩散从而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但应该说来,现有相关制度设计如若得以较好落实,该方面问题能够从源头上得到较好地控制。故在此通过定义的方式将二者排除出讨论范围。[5] 所以,将环境问题作为上位概念,笔者倾向将“农村环境问题”理解为产生于农村,并对农村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问题。 试析农村环境问题现状 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描述,当前学界观点较为一致,但大部分描述缺乏对具体现象间内在规律的分析。 笔者认为,根据推动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力的不同,现阶段的农村环境问题主要体现为农村居民的生产活动造成的、农村居民的生活活动造成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对于水资源、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 一、 农村居民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 二、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 三、 其他因素造成的农村环境问题 上述问题,已对我国农村环境造成严重的威胁。相较于导致城镇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城市工业生产而言,上述原因不具备后者的稳定性、例行性,故而影响大、不定型、不定量,是农村环境问题突出的整体性特点。 原因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分析——从特征、现状入手 应该说来,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对于一果多因的情况而言,引起某一现象(结果)发生的现象(原因)可以被归结为内生型成因与外源性成因两大类。外源性成因往往是直接推动结果发生的因素,其决定了结果是否发生、在何种时空状态下发生。前文所论及“原因力”即属此类。内生型成因主要指事物存在形式中与结果产生有关的各种因素,相较积极导致结果现象产生的前者而言,其并不直接推动结果产生,但包含了结果产生的潜在可能,是结果发生所不可或缺的。笔者认为,农村与城市存在的某些区别是致使“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内生型成因,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其与上述原因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本部分主要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内生型成因进行归纳。相较而言,内生性成因具有潜在性、间接性,其间存在不同层次,与结果现象的关系近疏程度不尽相同。具体体现为: 一、 现行农村行政管理机制与农村发展存在一定矛盾 二、 现阶段农地制度存在一定问题 三、 农村环境监管机制不完善 应该提出,笔者对许多论者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农民环境意识淡薄。”的论述,认为尚待商榷。笔者认为农民环境意识淡薄是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之一,但将之作为主要成因的做法并不利于农村居民权益的保护。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将其作为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在逻辑推论上存在缺陷。“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现在,农民的环境意识并没有随之发展。”这是持此类论点的学者的普遍看法。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农村环境问题并非长久有之,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而环境意识维持不变,随着这种变化趋势产生的环境问题,我们应将之归因于“环境意识没有进步”符合逻辑?抑或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合逻辑?反证法足以论证上述论述存在的一定谬误。对此类因果关系的探究,不应该是依照“常识”主观擅断,更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实证分析之上。从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律出发,作为原因的现象与作为结果的现象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场合,原因现象的存无变化,会引发结果现象的相应变化。也就是说,原因与现象之间,存在函数关系中变量与质变量的关系。而在“F(农村环境问题)”中,农民环境意识的缺失,充其量不过是一个给定的参数,不具备变量的地位。所以,农民环境意识的缺失只是影响农村环境问题的一个因素。 另外,这样的论述不利于农民权益的有力保护。针对环境问题的制度设计应该基于两方面考虑:一、进行干预是何方的责任;二、进行干预是为了保护何方的利益。通过之前的讨论我们应该不难确定: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干预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而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其直接目的在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简单地将农村环境问题的产生归因于农民的环境意识淡薄,无疑是归责于农民。如若以此出发,则无论以“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法原则考虑,或是依照“解铃还须系铃人”的生活逻辑,对于农村环境现状的改进之责任,没有理由不由农村居民自己承担。而政府的责任,就只需限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环保素养了。本应是受益者,反而成为责任承担者。这样的推理,应该说来,是与相关的政策体制之旨趣相悖的。 最后,这种做法缺乏对对策的提出缺乏意义。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研究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归根到底是为其预防、应对以及解决做准备。也就是说,分析成因不是研究的终结。故而对成因的分析中至少应该包含提出对策的可能、或者为对策的提出做必要的铺垫。然而,上述执此论者并未就农村居民环境意识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分析,更没有对其提高做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这样的行为在笔者看来,即便不能完全否认其意义,也难以称其为一种负责任的学术做法。而且,重要矛盾重点调整是解决问题的一般思路。在存在其他途径、其他途径应该先于“提高农民环境意识”的前提条件下,将“农民环境意识淡薄”作为问题的主要成因,难以称其为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在现阶段,如何在农民环境意识欠缺之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更为现实、快速、效率的方式解决,是决策所应该思考的。 对策的探讨——以成因为切入点 加强或者抑制影响成因的因素,阻滞成因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防止未然问题的产生、消除已然问题的影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现行农村环境问题干预方式多是对外源性成因加以抑制,结合上述分析,该类成因多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相关联,再在该方面过度着力,势必农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所以,现阶段更宜从内生型成因入手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对策进行考虑: 一、 在某种程度上放缓农村基层民主的推进,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的领导、管辖责任,提高农村管理在行政管理任务中的地位。 二、 对现行农地制度进行适当改革。 三、 完善农村环境问题监督管理机制。 [1]万本太,《落实“行动计划”着力解决农村5大环境问题》,环境保护,2007/ [2]王圣诵,《中国自治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 [3]王克孝彭燕韩张在滋.《辩证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5 [4]周珂,《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值得补充的是,笔者认为,因城市污染向农村有意识转移而造成的环境问题应该作为产生于农村的环境问题理解。以城市生产生活垃圾向农村转移为例——城市生产生活垃圾作为污染物,其对农村环境要素造成破坏或污染,因于其在农村地域内的人为弃置或处理,故而将之作为“产生于农村的环境问题”,应该不存在太大障碍。 [6]曾鸣谢淑娟,《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9,第67页。 [7]刘海林王志琴等,《从百村调查看农村环境问题》,中国改革,2007(4) [8]张金鑫彭克明,《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思考》,特区经济,2006.5 [9]加之所征用土地往往做高污染的行业之用,这样的做法本身就令农村生产性土地受到严重的威胁。 [10]我国土地,尽管其流转并非处于一种自由状态,但仍不能否认其具有一定商品的属性。 [11]杨永芳周志民谭莉梅,《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制对策》,农业现代化研究,2005.5 [12]曾鸣谢淑娟,《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研究》,116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9 [13]首先,客观地讲,农村居民的民主意识较为薄弱;其次,即便实现民主,农村居民及其代表是否能准确定位农村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的位置作用,从而对生产生活事务进行合适的管理,值得思考 [14]曾鸣谢淑娟,《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研究》,107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