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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锋:关于普遍建立民间环保组织的思考
2015-10-20 14:47:42 来源: 作者: 【 】 浏览:701次 评论:0
根据新的《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连续五年以上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利益,更属于社会公益。一个有着公众积极参与的社会,才是健全的社会。一个城市的品位和发展,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现行体制下,政府环保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控制,加之一些政府环保部门不作为和慢作为的惰政现象,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重要,有必要普遍建立民间环保组织。
一、建立民间环保组织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所作的全国民间环保组织调查,目前我国具有各类民间环保组织3539家,民间环保组织主要通过开展环境维权宣传、环境维权调研、环境纠纷协调、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提出法律建议、支持环境诉讼等方式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环境权益。
二、我国环境维权的现状
1、公众环境维权意识淡薄。
一般公众不清楚自己有哪些环境权利。在受到污染损害后,没有主张自己环境权利的现象还很突出。污染受害者一般通过举报、信访、新闻舆论以及诉诸法律等途径,维护自身的环境利益。另外,也有少数污染受害者往往采取暴力围攻、静坐等极端方式,要求解决污染受害问题。这一切都需要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以避免引起污染受害者的反感及怀疑心理。
2、维权主体相对单一
目前,各地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主要依赖政府职能部门(环保局)。由于缺少民间环保组织,维权成本较高。如果政府职能部门置之不理(不作为、慢作为),则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3、环保资金来源有限
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受财政预算的限制,没有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必然限制环保知识的宣传,而如果设立民间环保组织则可以多方筹措资金。
4、宣传工作方式单调
政府职能部门人员不足、经费有限等因素必然导致其工作方式的局限性。而民间环保组织则可以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开展工作,如举办讲座、现场考察、自编小品等,贴近群众,易于为群众接受。
三、普遍建立民间环保组织的具体设想
1、政府要重视和尊重民间环保组织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的要求。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优化配置环境公共资源,为环保民间组织创造有利的物质条件和发展空间:对环保民间组织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应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应将环境公共服务职能转由环保民间组织实施;应为环保民间组织的活动和能力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建立促进环保民间组织发展基金。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环保民间组织的培训力度,提升政治意识、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专业化程度。尤为重要的是,拓展环保民间组织的交流渠道,积极开展国内外民间环境交流合作,借鉴经验,促进发展。
民间环保组织是环境维权的民间组织,是政府克服环境维权困难的助手,是非营利性机构。应与环保局分离,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发起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这样可以保障其合法性、权威性。
2、在社会层面,要提高全社会的认同感
目前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的社会知名度不高,尚未从“精英”层面转向“大众”层面。民间环保组织要想进一步壮大,离不开社会各个群体对NGO方式的关注、认同和参与,离不开社会全体成员基于公民意识的责任关怀。媒体、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其他社会团体都应该以各种方式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活动提供方便,给予鼓励和支持。
3、在自身层面,要加强组织建设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民间环保组织没有一个完善的运行制度,有些组织除了一个简单的章程之外什么都没有。缺乏资金来源、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经常流动,这些因素已经大大制约了民间环保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规范民间环保组织必须要从制度建设抓起,做到活动组织有序展开。
要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各个组织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诸如秘书处、宣传部、募捐部、财务部等机构,并根据志愿者的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人员任职。此外还可以考虑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工作人员的清廉,并制定一套合理公正的领导人员任选机制。
要向专业化发展。参照国外民间环保组织的成功经验,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将来应该要更加专业化。这里的专业化不仅表现在各个组织从事的特定领域,如鸟类保护协会、野生动物基金会、热带植物保护组织、国际河流组织等,更重要的是组织人员要吸收更多的专业人士,如动物学家、生物学家、环保学家、气候学家等。
要向草根化发展。我国民间环保组织不能再停留在只是上层人士的游戏的层面,其未来的发展要深入到最基层的社区和普通居民。草根的含义包括“多”与“深入”两个方面,草根化就是到学校、街道、商场甚至农民中去,去影响他们,并促使他们也加入到环保的道路上来,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和组织的大众化。
组织形式上,建议实行会员民主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通过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等机构。参与人员为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各类志愿者,如高素质的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大学生等。设立各专门部门,如宣传部、咨询部、法律援助部等。
4、关于经费来源。建议采取财政支持、企业赞助和民间捐款等多种形式并举,解决民间环保组织的的经费紧张窘迫现象。
5、建议由政府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更利于和便于民间环保组织联系政府能部门,便于政府协调,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
6、理顺与政府的关系,遵循“帮忙不添乱、参与不干预、监督不替代、办事不违法”的原则,寻求得到政府的支持、帮助与合作。
7、社会各界及公众参与环保,污染环境的丑行,最害怕的就是暴露在阳光之下,公众和舆论的监督,环境信息公开,广泛的公众参与,是遏制污染的良策之一。政府要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让公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努力把各地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园林城市。  
 
作者:张克锋,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资能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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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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