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张黎
本周,各大媒体高度关注再度提交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新增的诸多亮点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首次引入“按日计罚”制度等给予肯定,而对于环保法是大修还是小补,如何制约政府环保行为,环境公益诉讼等焦点问题,媒体展开热烈讨论。
聚焦一:环保法大修呼声甚高
现实困境:在环境保护领域,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但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却层出不穷,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究竟是出了什么问题?
修法方向: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应当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
媒体声音:7月1日检察日报题为《环保法之辩:修修补补还是伤筋动骨》的文章分析指出,是法律被“抽筋”,环保硬气不起来。
文章采访了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他指出,在法律起草阶段,考察国外先进做法、邀请专家研讨等程序都有,大家提的建设性意见也不少。可每到最后拍板的时候,考察成果和大家的意见几乎都被拍下去了,理由往往只有一个“我们的发展还没有到那一步,太严厉的制度不适合国情”。这样的做法就是在“抽筋”,被抽过筋的环保法律制度在现实中根本硬气不起来。
环保法律有许多先天不足。虽然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但保护优先的原则一直没能在法律中明确体现,更没有在决策中落实。
在27日的分组审议中,“大修”成为主流声音。检查日报的文章援引邓昌友委员的发言称,与一审稿相比,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吸纳了很多意见,但是还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和余地。
韩晓武委员说,修改的总体思路,应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辛也认为,现行环保体制、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问题,如果对这一点大家有共识,对现行环保法就不应该是修修补补,而应该在深刻总结反思的基础上进行较大的修订。
6月28日东方早报也援引专家们的建议,呼吁环保法应全面修改。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提出,草案二审稿虽有进步,但却存在诸多不完满之处,主张对环保法大修大改。“立法机关将环保法定位为环保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却又把很多具体的制度性内容规定在其中,这在逻辑上不太通。”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保法应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突出问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全面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对此问题进一步研究”。“环保法修改要根据国情发展来修改,走得太快也不行,只要方向和思路是对的,修改的步伐合理,就是进步。”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曦说。
环境保护法修改能否成为斩断污染的利剑,未来的路还很长。
聚焦二:如何规范制约政府环保行为?
现实困境: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而忽视了环境问题。而很多污染企业都是地方上重点扶持单位,真正有问题发生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偏袒企业方,从而使环保执法步履维艰。
修法方向: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广受诟病的环境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进行了明确,对相关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明确了从记过直至引咎辞职的处分规定。草案修改完善了环境监管制度,增加“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此举被认为是加强信息公开的重要一步。
媒体声音:6月29日工人日报在题为《谁来监督“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穿一条裤子”?》的文章中指出,过去的环保法偏重对企业的管制,忽视了对政府环保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地方政府已经“公司化”了,它要招商引资、要做经济规划、做产业规划、做重大的项目,实际上一方面是“裁判”,同时它又是经济发展的“运动员”。
不可否认的是,在各地环境污染痛心疾首的同时,媒体也捕捉到一些地方环保局在监督方面的失职情况。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郑功成委员建议,对于主管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法律还要更清晰一点。既要赋予足够的权力,也要有更明确的行政责任追究。
刘振伟委员说:“现在出现的很多问题,与监管不力,执法者责任心、主动性不强关系很大。应强化对基层监管的要求,对不严格执法的要定责。”
委员们普遍认为,新的环保法如何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环保行为,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6月28日的东方早报称,现行环保法一直被诸多学者认为是约束企业行为的法律,对政府在环保中的定位和责任缺乏体现。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曦感叹,二审稿较多体现了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虽然步子不大,但对学者的建议的方向和思路,进行了采纳。
环保的很多问题在于执行力是否到位。6月28日中新社援引了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的观点认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普遍受制于地方政府,给后者干预执法造成了便利,衍生出一些潜规则,这才是根本问题之所在。
由执法不力衍生的环境保护困局,靠立法显然不足以完全弥补。马军以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拟对屡禁不止的“未批先建”现象明确惩罚措施为例指出,环评法及水法等对此均有类似规定,但效果不佳,背后原因便是执法不力。
“对于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便是加强政府和企业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让一些潜规则无处遁形。”马军建言,鉴于很多污染事件是跨流域、跨地区发生的,这就加大了相关咎责难度。“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有助于部分填补这一空白。
的确,如果不改变法律只管企业不管政府的局面,那新法出来以后,从体制上很难避免有问题。
聚焦三:环保法能否松绑公益诉讼?
现实困境:一面是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一面是环境诉讼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步履维艰。全国有70余家环保法庭大部分面临无案可审,而众多环境污染案件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却寥寥无几。普通百姓没能力打环保官司,公益诉讼立案难,成为一道现实的难题。
修法方向: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特别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公益团体理性参与环保提供了有效路径。
媒体声音:6月28日北京青年报文章分析指出,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的原因有两点:首先是诉讼成本太高,相对弱势的普通百姓和势力强大的污染企业博弈,判决结果很难预测等等,所以普通百姓没能力打环保官司。
其次,虽然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主体作出了新的规定,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环保组织作为环保案件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多数法院都选择不予立案。
众多环境污染案件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寥寥无几。6月27日京华时报称,此次修法有望扭转这种现状,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特别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认为,法律指明某个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能欠妥,但此次法律草案只是提供一个样板,为未来类似性质的公益团体给出方向。
环境公益诉讼既是保护环境的一把利剑,也为环境免受污染找到了另一条出路。7月2日法制日报的评论指出,公共性应该是公益诉讼的标志,但不能否认,这样惟一性的规定也有其现实需要――公益诉讼对当下的中国来说毕竟是一个新鲜事物,不仅立法机关需要更多调研,司法机关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口子一下开得太大反而会带来很多矛盾。
东方早报在6月28日发表言论强调,环保公益诉讼,是民间组织理性参与环保的有效路径。从环评立项上说,如果司法机关充分保障公益诉讼的立案权利,让双方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自由而充分地举证质证,就能把环境矛盾纳入司法渠道理性解决,从而能最大限度地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从环境污染事后赔偿上来说,公益组织积极启动诉讼,向污染企业索赔,甚至天价索赔,就能形成对污染企业的有效震慑,成为环保部门监管的有益补充。
说到底,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能够让更多的公民参与进来,代表社会和公众的利益,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以保护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同时,通过公益诉讼去促进公民个人环境意识的觉醒。
延伸阅读
■环境公益诉讼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即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其目标是以个体的诉讼形式,求得公众利益的回归。
在美国的环境立法中,实行的是“公民诉讼”(CitizenSuit),任何公民和个人均可针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如环保局局长、或者私人个人的环境违法建设行为和违反排放许可证的行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英国《污染控制法》也有“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起诉”的规定。印度1986年的环境法规定,不论个人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均可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精力准备诉状,采取书信即可启动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共利益是一种特殊的利益,正是由于其利益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也归于社会。世界各国虽然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有所不同,但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非常重视公益诉讼。如各国立法规定能够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原告范围是十分广泛的,除个人外,社会公益性团体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