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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协议出让五种情形有新规
2012-06-01 09:35:58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 【 】 浏览:310次 评论:0
  本报讯  国土资源部近日就矿业权出让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等5种情形可以协议出让。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数量。
  其中,可以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包括: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此外,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
  对于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所列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表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前,应当将拟批准的勘查开采项目及项目出资人名称、协议出让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予批准△(郄建荣)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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