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童曙泉
农民“上楼”,村委会和居委会将“无缝对接”;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居委会将下设专门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委员会,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常态化管理;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在经常居住地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方式方法……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已制定下发《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多项举措将促进社区管理全覆盖,最大限度杜绝社区管理“空白点”。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是继去年8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后,本市进一步细化夯实社区建设、居委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由市民政局、市农工委、市农委、市规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农居混住” 村建居委会标准降50% 按照此前规定,新建社区规模要达到1000户以上,才能成立社区居委会,开展居民自治管理与服务。在《指导意见》中,对尚未建立居委会的农居混住社区,设定了新的建居委会标准:拥有500户居民可建居委会。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农村转为居民社区时,调低“标准线”更有利于农村平稳向社区管理过渡。“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往往不能一步到位全部转成居民,这就容易形成管理的‘空白点’。” 今后,城乡结合部地区,对于部分村民已转为居民、农居混杂的村,可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实现对居民的有效管理和服务。这意味着城乡结合部可以及时转入居委会、村委会共同管理的阶段,实现管理服务全覆盖。 据介绍,新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做好社区居民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办理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与居委会同时存在的村民委员会,则继续按照自身职责,做好本村村民的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地区重大事项决策或重大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基层党组织牵头,探索采用居村共建的形式共同完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共建和谐社区的整体合力。 此外,在居民、村民混居的村,如果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下,不够成立居委会标准,按照规定可成立居民小组,纳入邻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直接管理。 流动人口超200户 可增设“第七委员会” 《指导意见》的另一项重大突破,是将流动人口正式纳入了社区居委会“管理层”。按照规定,今后在流动人口聚居区,社区居委会将结合实际,专门增设“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委员会”,成为常设6个下属委员会之外的“第七委员会”。 据介绍,“流动人口聚居区”的定义是:在新建住宅区的社区全体居民中,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占20%以上。规模达到1000户以上的流动人口聚居区(流动人口至少有200户),今后将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可以结合实际增设“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委员会”。根据本市此前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通常只有社会福利、综合治理、人民调解、公共卫生、人口计生、文化共建等6个下属委员会。 新增设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委员会,主要工作是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让流动人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同时融入社区。”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1000户以下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应成立居民小组,纳入相邻社区管理。对于流动人口聚居的村,将积极推行村庄社区化管理。今后,各区县还要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在经常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鼓励和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并在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满足4项条件可撤销村委会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转居村撤销村民委员会的规范性标准。 今后,整建制农转居的农村,只要不涉及整体搬迁的,应当及时申请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社区化管理。条件成熟的,可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 撤销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村民全部转为居民;村集体土地已经被征占;村集体资产处置完毕,或者已经完成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成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转制村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凡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县政府批准。 如果是多个整建制农转居的村整体搬迁到新建小区,则要综合考虑居民户数等因素,由新建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申请成立一个或者若干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并适时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新闻分析 最大限度杜绝社区管理“空白点”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指导意见》,可以从时间、空间、管理人群等几大方面最大限度杜绝社区管理“空白点”。 据介绍,进入新世纪以来,本市进入了城乡一体化、郊区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时期。在新的发展阶段,农民拆迁上楼、村落整建制转居、村居民混居、流动人口急剧增加等现象更加普遍,给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明确提出要加快新建住宅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拆迁新建小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从时间上看,调低城乡结合部农村建立居委会标准后,可以让早期转为居民的农民,尽早地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避免了在整村转为居民之前,出现社区管理的空白。同时,这也将增加社区管理对城乡结合部的覆盖面。 为流动人口聚居区制定具体标准,设置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委员会,则在管理服务人群、管辖区域上实现全覆盖。 这位负责人表示,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着眼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城乡基层社会管理网络,便于及时了解和掌握城乡社区人、地、物、事、组织的状态,有利于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提前化解潜在社会矛盾,维护和促进首都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专家观点 融合共生更利于基层稳定 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戴建中 对于流动人口聚居区、城乡结合部来说,应该积极吸纳流动人口进入社区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通过人群融合实现共同治理,和谐相处。 在一些流动人口聚居区,流动人口数量甚至超过本地人口。这样的情况下,流动人口不能参与自治、不能参与协商,很容易因为小矛盾的积累造成对立。流动人口游离于社区管理之外,按照社会学规律,自然而然会趋向于形成相对独立的族群,因为相对独立、缺乏监管、缺乏有效沟通,更容易滋生不稳定因素。 今后应该进一步鼓励流动人口参与居委会选举,成为社区居委会委员,参与社区自治管理与建设。融合比隔离更有利于基层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