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新形势、新指标、新要求,国家及地方如何将污染减排作为调结构、转方式的突破口和着力点,确保“十二五”4项减排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结合工作实际,笔者提出“八项并重”:
一是坚持发扬与创新探索并重。继续坚持“十一五”污染减排核查核算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地方半年污染减排定期核查核算的内容和形式。国家主要督查地方政府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发现制约污染减排方向性、全局性、苗头性的问题并进行处置。同时,继续开展对省级单位新增量、减排量、削减量的全面核算。在核查形式上,应首先由地方各省区先行对地市开展半年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国家相关部门在接到各省区半年污染减排自查报告后再统一安排全国半年核查工作。要加快环境统计制度改革,加强国家对地方年度污染减排工作的定期核查核算,尤其应加强对地方新增量的核查核算,同时对造纸、钢铁等主要污染物重点排放行业开展全口径核查核算。
二是坚持加强领导和强化责任考核并重。在继续坚持强调污染减排重要地位的同时,加大对地方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考核力度,并将地方环境保护机构、能力建设情况,环境保护整体工作水平是否提高等情况也继续一并纳入考核。要继续坚持实施约谈、“一票否决”、区域行业限批和通报等制度。
三是坚持总量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并重。在总量减排考核的同时,加大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的考核力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区域流域的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行对减排目标任务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双考核,同时探讨建立削减量奖励制度,进一步激发各地区污染减排工作的积极性。
四是坚持推进“三大减排”措施与巩固减排成果并重。继续强力推进“三大减排”工程措施,加大对已有减排工程的监督执法力度,充分调动地方对污染减排工程监管积极性,加大对已有减排工程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巩固污染减排的成果。
五是坚持行政管制与经济刺激并重。继续完善制定相关环境经济政策并加大实施力度,尽早出台燃煤电厂脱硝电价补助政策,完善现行脱硫电价补助政策,适当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略高于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工业排污企业4项指标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同时,国家应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主要大江大河湖泊省际间上下游生态补偿政策。中央财政还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特别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县级城镇污水处理厂,采取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污水处理费用的方式,保护各地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厂的积极性。
六是坚持城市污染减排和农村污染减排并重。继续在强力推进以工业、生活减排为主的污染减排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农村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全面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减排工程。
七是坚持主要污染物减排与特征污染物减排并重。在继续强力全面推进4项指标考核的同时,加大对一些地区细颗粒物、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减排的考核,将其作为对一些地区补充减排指标,全面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
八是坚持人员培训与工作交流并重。全面实施各区域督查中心交叉督查核查制度,建立与国外先进污染防治管理方式或技术的学习交流平台,提升培训各督查中心和地方从事污染减排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各督查中心工作人员把握全局的能力水平。
作者单位: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