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2011年度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评选
2015-03-02 14:40:12 来源:周珂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691次 评论:0条
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实施委员会:
2011年度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评选,武汉大学的博士生李丹、硕士生王璟、周迪、扶怡、刘忠辉等5位同学获得二等奖学金。现将计划执行的主要情况报告基金会。
1、奖学金发放情况:2012年1月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将2011年度的奖学金2368.92美元拨付到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收到并兑换成人民币14919.46元后,于2月初平均拨付到获奖的5位同学的帐户(各2983.89元,其中一位加余额1分);随后,执行机构环境法研究所向贵会秘书处报告了奖学金已经发放。
2、学位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博士生李丹、硕士生王璟、扶怡、刘忠辉等4位同学在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资助下已经顺利完成论文写作和答辩,并取得优良的答辩成绩,其中,李丹、扶怡、刘忠辉答辩成绩为优秀、王璟答辩成绩为良好。4位同学的论文写作简要小结见附,他们在小结中用真诚而质朴的语言,表达了对由获得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得到的精神激励、资金帮助的感谢。
硕士生周迪于2011年底获得奖学金,开始赴法国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因为学程安排未能在今年答辩,经过环境法研究所和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同意,执行3年学制,继续在法国学习,并将在明年参加答辩。有关她的答辩情况,本单位将在明年向基金会报告。
3、奖学金获得者毕业后的去向:李丹博士将到广州高校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硕士王璟、刘忠辉将到江苏苏州、山东淄博担任公务员工作;扶怡硕士在2011年底获赴德国攻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奖学金,将赴德国继续攻读法学博士学位。
感谢贵基金会对环境法教育及我所的支持!
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合作单位 武汉大学 执行机构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所长:王树义 中达项目窗口负责人:罗吉
2012年6月7日
附报:博士生李丹、硕士生王璟、扶怡、刘忠辉等4位同学的学位论文
论文写作小结
首届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2011年)获得者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李丹
本人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9级博士研究生,于2011年获得“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二等奖,现已完成毕业论文《论环境管理创新的法律进路》,论文的写作受到了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资助,特此表示感谢!现将论文写作情况作如下小结:
一、关于论文写作内容
《论环境管理创新的法律进路》一文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方向与整体要求,从环境管理的治道变革入手,引入环境善治的理念来探求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社会管理的合作进路,建议在环境法治建设进程中运用环境社会权力来弥补被架空的环境权利,发挥出环境社会权力制约环境行政权力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两重功能。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有:其一,本文对善治理念在环境法中的运用进行了系统梳理,在法治的价值基础之上加以拓展,提出了环境善治的四项价值评判标准,即合法性、参与度、公信力和回应性,以此价值评判标准指引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并紧密结合了我国当下的社会管理需求进行研究。其二,本文探求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并没有停留在笼统提倡政府、市场及公民之间的互助合作,而是认为受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备的影响,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市场调节模式尚不能够自成体系,因此在“政府-社会”的二分架构下,将环境管理体系划分为以行政性的正式制度为主的“环境行政管理”和以社会性的非正式制度为主的“环境社会管理”,并在驳析此两种管理模式利弊的基础上对各自的应有角色进行定位。其三,本文将社会学视角下的社会权力放到法学视角中加以考证,探讨社会权力在环境法治发展中的具体运行,对环境社会权力的运行载体、运行平台和运行责任进行了分析,避免了社会权力研究的空洞化。其中,本文认为环境社会权力的所有者是社会公众,但行使者适宜由环保社会组织充当;环境社会权力的运行平台是“社会参与”,较现有的“公众参与”含义而言,社会参与是作为一项权力而非权利
的参与,同时也蕴含了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社会化的含义在内;环境社会权力的运行责任应当以非正式制度规范为主。
二、关于论文写作效果
本人在创作过程中参加了第一届中达环境法论坛,有幸与环境法学界的校外专家和同仁进行学术交流讨论,受益颇深。
论文在原有研究计划的基础之上如期完成,并顺利通过答辩,最终的答辩成绩为“优秀”。
然本人自知论文尚存不足之处,还将继续对论文的细节加以修改和完善。
再次感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培养以及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的资助,本人将在环境法学领域继续研究,期望为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制建设作出微薄的贡献。
李丹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012年6月5日
论文写作小结
首届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2011年)获得者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璟王
在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的资助下,我顺利完成了《水电开发中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一文的写作,回顾近一年的写作过程,收获颇丰,在下文中我将总结论文写作情况,向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的执行老师们做出汇报。
2011年5月9日,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的代表们访问了我校环境法研究所,在座谈会上我了解到中达环境法奖学金的情况,萌生了申报该项目的想法。加上毕业论文开题将近,环境法所的老师也鼓励我们积极申报该项目,为学位论文争取资金支持。由于我一直对能源法很感兴趣,所以讲选题锁定在“能源法中的环境保护”。那段时间我几乎翻阅了环境所资料室、法学院图书馆和校图书馆所有和能源法有关的书籍,这个过程既巩固了我的专业知识,开拓了视野,也为之后的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帮助我从多学科、多角度思考问题,形成全面综合的观点。但是由于论文选题太大,前期准备工作阅读量大面广,我没有时间针对某个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开题报告写的不够细致充分,老师们普遍认为我的文章选题应当缩小范围,针对某一种能源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进行研究。根据老师的意见,文章正式写作时我重新确定了文章的研究范围——水电开发中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问题,因为这个选题之前很少有人研究,存在研究空间,同时题目范围合理,用研究生毕业论文3万字的篇幅可以论证的比较清楚。
6月份时得到了好消息,我和另外三名硕士生同学获得了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这是对我学习成果的肯定,也是对我以后研究的鞭策。利用奖学金,我购买了许多书籍和电子资源,这些资料极大地充实了我的论文写作;另外,我还走访了许多水电专业、环境专业和生物专业的老师和同学,他们的专业知识也拓宽了我的研究思路。最大的帮助来自我的导师罗吉副教授,在这一年里,她一直关注我的研究进度,帮助我理清思路,提出非常多有价值的建议。文章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原创的见解,没有相关的研究作参考,罗老师的意见给我指明了方向。
尤其在论文后期,我因为求职和身体状况影响了写作,老师的鼓励和支持给了我很大动力,支撑着我找到工作、完成论文、顺利毕业。总之,论文的写作有艰辛有困难,在大家的帮助下我才能完成这个大任务,我的收获不限于写出一篇论文,更来自于写作的整个过程,这是一条自我成长、充满苦辣酸甜的道路。
最后,我想表达的是对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的感谢。该计划给予了我们宽松的研究氛围,有利于研究者在个人兴趣和学术研究之间达成平衡。能够研究自己关注的问题,发现原因提出见解是非常有成就感的事情。2011年11月作为奖学金获得者的代表,参加在清华大学举办的中达环境法论坛也非常有意义,我有幸瞻仰多位著名的环境法学者的风采,并结识了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多所高校环境法专业的同学,他们严谨的研究态度和执着的探索精神将永远鞭策我前进。在以后的过程中,我希望有更多人加入到环境法研究的事业中来,也祝福中达环境法学者项目越办越好!
王璟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012年6月5日
论文写作小结
首届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2011年)获得者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扶怡
2012年5月29日,本人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顺利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并且获得了优秀毕业论文的荣誉。这不仅得益于本人自身细致努力的研究和学习,同时也得益于诸多外来的帮助,这里有来自同学和老师的建议和指导,同时也须特别提出的是,本人的论文也得到了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的资助。这一应用于环境法学界硕士及博士的论文开题的奖学金,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生论文写作的积极性有着很大的推动力。
2011年5月,台达教育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来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对这一教育基金会进行宣讲活动,同时也向学生们介绍了教育基金会提供给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论文开题的奖学金。这一奖学金提高了学生们论文开题的积极性,虽然原本9月举行的开题报告会,在6月举行,同学们也都积极踊跃参加。提早的进行开题报告,给了后来的论文写作期间更充裕的时间,也让学生能够更好的对自己的选题进行细致深入的思考。在6月举行的开题报告中,本人题为“分行业减排方案法律分析”的论文提纲被大致通过。也非常荣幸的获得台达教育基金会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的奖学金。同时,通过这一次的开题报告,我也获得了许多的灵感,在此基础上,我对论文的提纲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结合了老师们精辟的建议,得到了逻辑结构较为严密的提领全文的提纲,并且将题目更改为“京都议定书背景下分行业减排方案的法律分析”。
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本人阅读了大量的英文原文资料,进行了细致的翻译和整理,同时在文中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使得文章的内容对于中国现阶段的碳减排有着非常实际的意义。在写作过程完成之后,本人利用奖学金购买了书籍以及网络电子资料,同时也运用于论文的后期排版制作的费用。这一奖学金为论文写作者提供了资金上的便利,也能够促进作者写作时积极向上的心态。作为这一奖学金的受益人之一,对台达教育基金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扶怡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012年6月5日
论文写作小结
首届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学金(2011年)获得者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刘忠辉
在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的资助和支持下,我的硕士学位论文于2010年5月29日顺利通过答辩,并被答辩委员会评为优秀等级。在此,谨向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表示衷心感谢。
我的论文自2011年6月开始准备资料、购买书籍,着手为论文写作做准备。期间,利用在济南实习机会,我与企业、农民进行过较多的交流,听取他们对于城乡污染转移的看法。在此基础上,我的论文于2011年10月开始撰写,至12月初稿完成。
我的论文题目为《城乡污染转移法律问题研究——以环境正义为视角》,之所以以此为题,一方面是因为城乡污染转移问题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由之引发的群体性纷争经常见诸报端,另一方面是因为,城乡污染转移不单单给农民群体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害,它反映的污染向农民集中,利益却反向集中于城市的现象让我深感这种行为的不正义性。
在我导师柯坚副教授的教诲下,历经几次修改,我的论文最终在答辩日之前定稿。文章主要内容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大部分,主要是分析城乡污染转移的不正义性及造成我国城乡污染转移的原因。在此部分,我认为城乡污染转移的损害不只是农村环境的恶化以及农民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损害,污染向农村集中的趋势更说明农民面临社会不正义的对待。从实质上来说,城乡污染转移违背了利益平等考虑原则,置农民于“被忽视了的受害者”地位;从程序上来讲,受我国法制环境影响,农民很难参与到城乡污染转移相关工作中,话语权严重缺失。考察目前学者对城乡污染转移产生原因的分析可以发现,无论经济动因还是社会动因,乃至法律原因,归根结底是社会二元结构导致了城乡污染转移的发生。在这种社会二元结构体系下,农民和市民具有天生的不平等性,并使城市与农村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差距逐步扩大。因此,要想改变此种不正义,首先要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二元社会结构。
第二大部分,主要论述了环境正义的内涵。文章首先对功利主义、诺奇克自由主义和哈贝马斯交往正义理论进行分析,并认为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从某种程度来说都是造成我国城乡污染转移的重要原因,而哈贝马斯交往正义则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强调通过主体之间的对话实现正义,这对解决我国城乡污染转移带来的不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该部分通过对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考察,认为环境正义运动实质上是一场民权运动,它号召保护黑人的权利。这对我国规制城乡污染转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毕竟城乡污染转移在我国确实是表现出一种对环境弱势群体——农民的忽视。
第三部分是文章的落脚点,在此部分,本人以环境正义理论尤其是哈贝马斯交往正义理论为基础,提出了解决城乡污染转移问题的几点建议,即:首先要努力改变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这是解决城乡污染转移正义议题的根本,其次要贯彻公众参与制度,使农民能够有效参与到污染转移的事业中来,再次是要尊重村民的自治权,转变政府包办一切的角色,最后一点是要加强城乡污染转移法律控制的部门协同。
论文写作跨度较大,自准备开题至答辩结束有一年多时间,在这期间,我积极与老师同学进行沟通,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包括媒体报道的环境事件,这些都是本文写作的基础和前提。感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所有老师,他们不仅在学业上给予我营养,更让我学会如何做人,这对我以后的人生之路是宝贵的财富。
最后,当然必须要感谢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正是在你们的资助下我的论文才会完成的如此顺利,也祝福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开展顺利。
刘宗辉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2012年6月1日
【大 中 小】 【打印】 【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