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春:《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几点建议(三)
ribute myself to the rule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 Key words: 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historical contribution, amendments 作者简介:陈维春(1964-),男,安徽省舒城人,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环境法与能源法研究。 ① 《奥胡斯公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做出规定:1.公众对有关具体活动决策的参与;2.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计划、方案和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3.公众对与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参与;4.对公众参与的结果应尽可能给予考虑。 ②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 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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