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 斌:损害概念之法解释学理解与适用(四)
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分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利益比较方法之下,只要存在利益的差额,即存在损害,差额大小或利益被侵害的严重与否,都不影响损害的认定。 结论 损害是侵权责任法上的核心概念,准确理解侵权责任法上“损害”这一概念,对于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有很大的帮助。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现有规定来看,对受害人的保护是十分有限的。在财产损害方面,限于一般财产法益受侵害所生金钱上的支出,对于期待利益、商业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其请求赔偿权均未得到明确认可;而在非财产损失方面,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精神损害赔偿对象的规定十分模糊,侵害人身完整性利益、身份利益、其他人格利益能否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没有明确肯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对法院能够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判断损害有无及损害程度时,还应有一套科学的认定方法。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对“民事权益”不作区分,一概保护。不利于对极端重要的民事权利 ① 陈忠武.法国侵权责任法上损害之概念[A].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C].2001(4):111-213 ②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31. ③ 陈忠武.法国侵权责任法上损害之概念[A].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C].2001(4):111-213. 387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主要指绝对权利)的保护,对于客观上难以举证证明具体损害存在的侵权类型,应该做特殊的制度设计,合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对绝对权的保护和其他利益的保护区分其构成要件,对债权和利益保护的程度应弱于绝对权。①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发现或产生的新的利益在受到侵害时,侵权责任法能否提供保护,这也关乎应如何理解“损害”的客体。在损害的客体上我国侵权责任法上使用了“民事权益”一词,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在对“民事权益”列举了诸多权利最后,用“等人身、财产权益”字眼作开放性规定。然而,在具体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对于“民事权益”的范围该如何把握,是否应该对其进行分类,采取不同形式的保护方式与保护程度,这是侵权责任法未能解决的问题。 近些年讨论十分激烈的公民环境权益能否完全纳入“民事权益”之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侵权责任法在第八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可见环境利益本身是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由于环境权益没有明确的权利依据,因而受害人须证明自己存在损害,对应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然而,环境侵权行为存在其特殊性,在有些情况下,侵权人的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却造成了损害结果。这就使得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时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可获得损害赔偿之救济的损害必须具有内在的不法性。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的内涵既包括了以权利形态直接赋予给主体以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对相关义务人课以义务的方式。这对解决环境损害的“违法性”问题重大意义。环境侵权在有些情形下虽然没有违反法律以权利形态直接赋予主体的一定利益,但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保护性法益,侵权人是负有不侵犯的义务的。因而,基于后者意义上的行为是可以认定存在违法性的。侵权责任法在第八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可见环境利益本身是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这对于环境权益的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提供了有利依据。 Abstract: To comprehend the conception of damage in the tort law, first of all, we need to start with the literal interpretation, and on the basis of it, we can get an accurat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ion of “damage” by combining with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system. To avoid an overly broad and uncertain understanding of damage, keep a balance between the freedom of action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victim, we need to restrict the object and the range of damage. The conception of damag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judge’s identification of damage and whether a new kind of interests can get involved in the protection scope of the tort law which arises accompanying with social development. Key words: tort law; damage; damage; interpretation ① 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77-78. ② 薛军.损害的概念与中国侵权责任制度的体系化构建[J].广东社会科学.2011(1):233-236. 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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