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伟:论作为概念群落的环境权(三)
语和用法,这些词语和用法在他们已经花费大量心思编撰的词典里并不存在,在网络时代的今天,这一现象更为显著。面对这种矛盾,语言学家需要做出抉择:究竟需要不需要把新的用法和新的词语纳入正统辞典?或是任其自身自灭,直到某一个时间节点,时机成熟之后再做定夺。立法者、法学研究者面临的问题和语言学家类似:在新的权利类型(尚未法定化的道德权利)出现后究竟应不应该进行研究、逐步承认、最终写入法律。 这样的抉择或判断既需要建立在公共理性、公共商谈的基础之上,也离不开法学理论家基于法学学科理性的分析。然而,理论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现有法学学科理性狭隘的视域内,而必须把视域扩展到更加广泛的社会实践之需求及时代精神之把握。质言之,判断的标准是社会生活的需要和既有实践的承认,两者缺一不可,更为重要和更加难以把握的则是对时代精神的领会。生态文明的到来对环境法学乃至整个法学提出的要求并非只是对既有概念的改良,更是如何筛选层出不穷的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直接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或是通过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法学概念群落,使之既与现有法学概念有所内在关联,又能够带动新的社会实践,使得 ① “比较抽象”的层面不是“抽象”的层面,因为在最抽象法哲学层面所有权利都是统一的,统一于一个权利概念。至于“比较抽象”,和谁比较,比较到什么程度?由于本文阐述环境权整体性的目的在于揭示三种权利的内在统一性,而这种揭示并没有排斥彼此的差异,甚至就是为了要区分清楚这三种权利在实践上的不同,因此,“比较抽象的层面”在此仅仅是一个为了论证三种权利统一性的理论“前设”。 ② 这种思潮的错误在于没有考虑到停止水电开发所导致的核能开发、煤电开发程度的上升,没有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当代复杂社会中做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片面的搞一刀切,反而不利于对自然环境整体的保护。 46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法律在维持社会稳定的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引领性。事实上,生态社会中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已经开始,对环境权概念的语义性、层次性梳理既是对现有法律(尤其是国际环境法)的实然整理,也是对应有① 法律的未来铺垫。 Abstract: 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is a very important issue in the research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Defining environmental rights is concerned with re-understanding the subjects of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relations, the implic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rights. Environmental rights is not a single concept, it is an integrity which is consisted of three types of rights. These rights are the rights of the environment, the environmental real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The foundation of the integration of these three types of rights is the symbiosis equilibrium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by the legal right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rights; rights of the environment; environmental real rights; 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 concept community ① 法学界对“应有”、“应然”的理解往往存在严重的偏差,习惯于把“应有”、“应然”理解为超越时空的抽象原则,似乎从一个总体正义原理出发就能够推论出什么是应然的法律规范。事实上,法律权利只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立法者承认的结合,“应有”、“应然”是存在于具体历史时空中的方便用法,离开社会生活抽象的谈论古典社会契约论、古典自然法意义上的“应然”,这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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