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因素,逐步形成信访工作公开透明的机制,进而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还有一点至关重要:信访工作的机制创新与完善、程序规范必须以法治精神为内核、体现尊重和维护群众信访权利的原则,必须要以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依法信访为导向。一位很有经验的信访工作者在谈起“信访听证制度”时说:“它确实是目前比较好的一种做法,但还只限于使信访老户接受最终的处理结果,什么时候听证制度能达到使违法作为的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纠正错误,那才是这一制度真正完善的时候。”程序性规定的设立,不能离开信访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违背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标,只有始终坚持这些内在的、终极的要求,才能使程序不仅仅成为一种形式,而成为一种保证公正的制度设计。机制创新中要注意工作导向,对像“一票否决”这样饮鸩止渴的做法,要及时发现和纠正。 (四)信访立法与信访法治化 近年来,关于修订《信访条例》和信访立法的呼声很高。国家信访局已将此列入工作计划,正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尽快立项。信访立法是信访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但并不是信访法治化的全部内容,信访法治化是个长期的过程,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考虑。 信访立法对于信访法治化意义重大,但信访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事实上,对于信访人的信访权利我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信访条例》规定:对公民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必须依法予以处理。目前的问题是,因为缺乏信访机构明确的职能定位、信访工作程序的法律规定、信访问题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些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实现。而这些正是下一步信访立法的重点所在。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有了《信访法》也并不意味着信访工作法治化已经完成。现代社会,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是综合的、交叉的、立体的调整,在立法技术上也不可能由一部法律穷尽某一领域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即使是信访立法完成后,信访行为、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并非完全由《信访法》一部法律来调整。比如,信访过程中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具体如何处罚,就还要由其它法律予以规定。因此,还需要完善信访法律制度与其它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衔接,做到信访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无矛盾冲突、衔接配套、综合调整。 推进信访法治化进程要从眼前做起。现阶段要坚持依法信访,切实保障群众的信访权利。信访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剥夺和侵犯。要畅通信访渠道,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的信访权利,履行党和政府的承诺,维护宪法的法律的权威。依法信访首先要依法规范各级行政部门和信访部门在信访活动中的行为,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确保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能够依法得以实现。各级领导和信访部门要知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各地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制度、措施和做法,不得与宪法、法律和《信访条例》的规定相抵触。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应由司法机关受理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积极引导群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寻求问题的解决。同时,要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要加强普法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信访。尤其要强调的是信访部门要做守法的模范,现有情况下信访工作任务繁重,职能不全,并不能成为信访部门不依法办事的理由。不能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阻止群众到上级部门信访,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群众,甚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让群众息诉罢访。对群众信访活动中构成违法和犯罪的行为,要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理,不能擅自越权,滥施制裁。 (五)信访制度与法治建设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法治健全了就不需要信访工作,还有人认为,信访制度作为一种非司法性的制度无论怎样完善,都无法适应法治的要求。事实并非如此,许多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很完备,但信访部门非但没有被取消,而是增加了相关的职能。像北欧国家普遍实行的行政监察官制度、韩国的民愿委员会制度等,都在维护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并列为行政救济的一种手段,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时,可以选择通过信访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信访制度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矫正一些部门的错误做法,对于依法行政具有促进作用。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信访问题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政策时未考虑群众利益引起的。我国现在并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还无法对本身违法的政策、法规进行宪法诉讼,但这样的政策法规即使强制实行了,群众也会通过其它途径主张自己被损害的权利,信访渠道即是途径之一。 针对当前的信访形势,信访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随着民主与法治的健全和发展,信访工作的开拓创新就体现在定位、职能更加趋于明确,运作程序更加科学合理,信访工作本身会更加法治化、制度化,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工作单位:国家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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