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冲突。从与传统民法物权理论衔接的角度来说,海域物权不以“对物的采掘”为目的,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海域的开发利用保持了其原有赋存状态的不变,基本吻合传统民法物权理论中对用益物权的要求。因此,除所有权之外,围绕海域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海域使用权是符合用益物权的理论特征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完全可以将其归纳到用益物权的基本范畴之中。[37]
总之,海域物权是在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中直接支配海域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对海域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是该权利的基本属性。海域物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在海域所有权归属方面,国家是海域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海域所有权。同时,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行使除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范围以外的审批权限,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县(市)四级政府都享有审批权,并分享海域所有权的财产收益。在海域使用权归属方面,由于国家不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全部海域,具体利用海域的主要是单位和个人,这就要求实行海域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法律对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的权利予以明确的界定,建立海域使用权的依法取得、统一登记、合法流转与保护制度。[38] 四、建立和完善海域物权制度的意义 海域作为一种与土地法律性质相同的不动产。1993年5月,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批复颁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在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提出了“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并实行海域使用审批和有偿使用制度,初步建立了海域物权制度。但鉴于该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低,而国家海域所有权及使用权问题关系到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根本问题,关系到国家自然资源归属和利用秩序的重大问题,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启动了统一规范海域物权制度的立法工作。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建立了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赋予海域使用权人各种保护其权利的法律手段。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明确主张海域国家权益、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有效维护海域使用以及海洋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性措施,不仅为我国海域使用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且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了海域物权基本制度,体现了物权法的法律精神和实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9]首先,建立和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确立国家作为海域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健全海域作为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监管机制。第二,建立和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将用海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海域使用秩序,维护包括渔民在内的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和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为优化配置海域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实现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统一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推动包括水产养殖业在内的各类海洋产业的有序发展。第四,建立和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清晰各种海洋资源利用法律关系,建立科学完善的自然资源法律调控体系,并进一步完善我国民法的用益物权体系。海洋资源利用活动的多样性,决定了各种海洋资源利用关系的不同法律性质。海域物权制度的确立,使海域物权法律关系与因海洋资源利用产生的其他权利法律关系(如探矿、采矿、捕捞等)相区别,从而使各种公法上的权力以及私法上的权利相互之间能够得以清晰地分辨,以避免各种权利和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为海洋资源法律体系的科学设置创造了条件。最后,我国海域物权制度与我国现行土地物权制度相配套,已经构成了我国土地和海域所有权、用益物权的完整的物权制度,再加上调整资源利用关系的其他法律制度,共同形成了我国科学、完善的自然资源法律调控体系。 1.把海域使用权写入《物权法》的意义 受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国对海域资源的保护过多偏重于行政模式,忽视了财产权的功能,一直没有承认海域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使得这种权利无法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对权利人的保护非常不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权需要进入市场,这就需要在法律上承认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海域使用管理法》可以说是我们国家有关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这部法律并没有从性质上明确海域使用权究竟是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且,由于在海域使用权性质方面缺乏严格的界定,导致了一些海域使用的“三无”现象,对海洋资源保护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这个问题确有必要在物权立法中做出一个正面的回应。还有学者从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的角度,论证在物权法中规定海域使用权也是极为必要的。[40] 海域使用权问题是物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 |